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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军辉律师团队判例研究: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起算点

发布日期:2023-05-26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1465

一、核心观点

1、在无约定时,利息起算时间一般是双方结算之日。

2、虽然付款时间依法应确定为实际交付之日,但是原告主张的起算点不是实际交付之日,只要请求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亦无不当。

3、建设方与施工方对工程造价约定了审计期限,期限届满未完成的,建设方应当自约定审计期满次日起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4、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实际交付之日作为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

二、典型判例

1.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判例案号:(2015)忻中民终字第1046号

裁判要旨: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虽该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但具体交工时间不明,因双方签订有结算协议,结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结算付款的约定,以及忻阜高速建管处出具的与被告方的付款进度和结算情况证明,原告主张从双方结算之日即2010年9月28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2.汾西中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山西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判例案号:(2015)晋民终字第126号

裁判要旨:因中兴公司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给飞宇公司造成相应损失,现飞宇公司请求中兴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依法应予支持。中兴公司认可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已于2009年实际交付使用,付款时间依法应确定为实际交付之日,因飞宇公司主张从2012年元月起算延期付款利息,该请求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故依飞宇公司主张,中院确定应付款利息起算时间为2012年1月1日。

3.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判例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135号

裁判要旨:本案双方约定工程竣工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并约定由亚龙公司委托上海华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中建八局的竣工资料进行审计,亚龙公司承诺两个半月内即2013年8月18日前审价完成,最迟不超过三个月。而直至本案诉讼亚龙公司并未与中建公司进行工程款决算,故亚龙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建八局要求亚龙公司承担欠付工程款的逾期给付利息主张应予支持。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应为审计三个月期限界满次日即2013年9月4日计取。判决后亚龙公司就该事项向最高院上诉,最高院审理后予以维持。

4.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因与张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判例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866号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利息起算日为交付之日

裁判要旨:最高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案渉工程最后一次交付钥匙的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即建设工程交付之日,以该日作为利息起算点,该认定并无不当。

5.唐山海港乐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判例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086号

裁判要旨:(1)发包人实际接收案涉工程的日期;(2)案涉工程已整体交付使用,但不能证明整体交付时间,可酌情判定自部分交付使用时间之日起计算利息。中建六局主张其于2012年11月交付了喜峰家园工程,但不能证明具体时间,原判决酌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令乐硕公司自2012年12月1日起支付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

三、关联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

第七条 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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