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起因非煤矿山关停及土地性质变更引发的行政补偿纠纷案,经法院调解得以化解。原告x某主张,其原碎石场被纳入城乡建设用地某项目后应获补偿,但乙市人民政府以不属于补偿情形拒绝。在上一级市政府曾责令处理后,仍作出不予补偿的答复。x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补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简介
原告x某系某省乙市某乡村民。2010年,x某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在自留山上开办“某碎石场”,从事矿石开采加工。2014年,乙市人民政府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行动,该碎石场被要求强制关停。2015年6月,x某与其他合伙人经乙市公证处公证,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某碎石场”的关停补偿权益由x某一人享有。2016年,该碎石场被依法注销。(注:乙市为甲市下辖的县级市)
2019年5月,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乙市2019年度城乡建设用地某项目(一期)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乙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实施方案。该方案中,实施地块编号某村28号即为原“某碎石场”所在地块,此后,该地块土地性质发生变更。
2024年3月,x某向乙市人民政府邮寄提交行政补偿申请,主张因其原碎石场土地被纳入某项目,政府应给予相应补偿,但乙市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2024年7月,x某向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9月,甲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责令乙市人民政府在60日内对x某的补偿申请作出处理。2024年10月,乙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某行政补偿申请的答复》,明确表示对x某的补偿申请不予支持。
x某对上述不予补偿答复不服,以乙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于2025年3月向某省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经过
胡军辉律师团队接受原告委托代理本案,团队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对证据材料进行了系统整理与分析。案件受理后,团队律师依法向法院提交了权属来源证明、项目批复文件、政府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以及被告作出的《答复》文件等证据,用以证明案涉土地原为采矿用地、因某项目实施已发生土地性质变更、原告系案涉地块使用权人、碎石场关停未获补偿等事实。同时,团队律师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法院的行政裁判案例,论证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属依职权行为,不存在超出法定期限的情形。
在庭审中,团队律师充分地发表代理意见,提出以下核心观点:第一,案涉地块原为采矿用地,因被告某项目实施,已变更为旱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土地性质变更事实清楚;第二,被告以工程通过验收为由不予补偿不成立,相关法律政策及某省、乙市规范性文件均明确应对某项目相关权利人予以补偿;第三,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被告对原告履行补偿职责是依职权的行为,不因时间的经过或其怠于或拒绝履行而消灭;第四,原告系依法继承其父亲对案涉地块的使用权,并且已通过协议取得碎石场的各项物权;第五,被告作出的《答复》存在多项程序违法,包括超期作出、未以决定形式作出、未经集体讨论、未载明法律依据等。
经过庭审充分辩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团队律师积极配合调解工作,双方最终就补偿金额52万元达成一致,案件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补偿款已全额支付到位。
总结
本案是因非煤矿山关停及城乡建设用地项目引发的行政补偿纠纷,涉及矿山整治、土地性质变更、行政补偿职责履行、起诉期限认定等多个法律问题,具有典型意义。案件审理过程中,团队代理律师围绕被告是否负有补偿职责、原告是否系适格权利主体、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被诉答复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等核心争议焦点,结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及司法判例,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案件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本案的妥善处理,体现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司法理念,也展现了团队律师在案件中对案件突破点的敏锐判断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周全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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