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课视频

胡军辉律师团队代理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案,成功推翻公安机关处罚决定,取得全面胜诉

发布日期:2026-10-20 发布人: 詹颖苑 浏览次数:60

案情简介

2020年某晚,原告甲和朋友乙商定前往X市接受异性按摩等服务活动,遂由原告甲驾车从B市来到X市某酒店,经该酒店一业务员介绍,原告甲选定丙服务。在房间内商谈时,原告甲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甲即起身开门欲往酒店前台寻找手机,刚走到门外,即被被告A分局的干警抓获。办案民警将甲与丙等拍照留痕后,即将原告甲和乙等人口头传唤至被告下辖C派出所继续进行调查。经查明,被告A分局对原告甲询问查证明显超过8小时乃至24小时后,被告A分局才对原告甲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甲罚款500元。原告甲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A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被告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法予以撤销。事实认定方面:嫖娼行为是否存在及证据是否充分。被告未对消费款项的支付到位情况进行依法调查,未提供微信或支付宝等付款方式的截图,仅以聊天记录作为确认资金到位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给付了嫖资。同时,办案民警查获原告甲与丙同处一室,不能据此认定原告已着手实施了嫖娼行为。因此,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执法程序方面: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第一,被告仅从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未充分保障甲行使法定的陈述与申辩权利。第二,甲被传唤后,被告询问查证时间明显超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8小时(情况复杂不超过24小时);被告在相关笔录中未对超时原因予以说明,也未向法院提交测温、体检等疫情期间延长时间的佐证。第三,被告办案民警询问查证相关证人时,具有不符合执法程序相关规定之情形。

 

办案过程

胡军辉律师团队自2020年接受原告甲委托后,针对被告了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D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该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团队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案涉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人的陈述材料,拟证明被告在询问查证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仅有一名工作人员等违法情形。被告A分局则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以证明处罚合法。庭审中,双方围绕“甲是否实施了嫖娼行为”以及“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展开质证与辩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未对消费款项支付到位情况进行依法调查,仅凭聊天记录无法证实原告给付了嫖资;被告仅在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即作出决定,致使原告无法行使陈述与申辩权利;询问查证时间明显超过法定八小时乃至二十四小时时限且未予说明;办案民警询问证人时存在不符合执法程序规定的情形。基于上述认定,法院采纳了原告方关于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核心代理观点,最终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全周期代理工作围绕证据与程序两大焦点展开,最终取得撤销处罚的胜诉结果。

 

本案总结

本案是律师团队在治安行政诉讼中依法维权的代表性案例,办案亮点突出:一是构建“程序违法+主要证据不足”双核心抗辩体系,区别于单一实体辩解,直指处罚决定的根本效力瑕疵,最终以此实现撤销处罚的全盘胜诉;二是精准深挖被告在调查取证、告知权利、询问时限等方面的法定违法点,如“被告询问查证时间明显超过了法定时限”、“被告未对消费款项的支付到位情况进行依法调查,导致其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三是针对被告提交的聊天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通过质证指出“仅以聊天记录作为确认资金到位的证据,本院认为此一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原告甲给付了嫖资”,牢牢锁定证据链断裂的关键事实;四是全程同步提交原告陈述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并在庭审中充分质证,使得法院同时采纳了程序违法与证据不足两项核心观点,形成完整的胜诉逻辑闭环。

因此,对于公民维权与律师代理提出以下建议:公民层面,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保证两人以上调查,并可在询问超时时依法提出异议,要求签署笔录前仔细核对内容;律师代理同类治安行政处罚案件时,接手后优先审查以下六个关键点:1.传唤与询问查证是否超过法定8小时/24小时时限而未说明正当理由;2.告知笔录是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3.询问笔录是否经当事人核对并签名;4.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是否少于两人;5.关键事实(如资金给付)是否有直接证据支撑,不可仅凭推断;6.处罚决定书的事实认定是否与在案证据一一对应。同时,应从行政程序合法性、证据真实性、法律适用正确性三个维度同步提出异议,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如笔迹、形成时间),并通过申请回避、提交专家意见等方式多路径施压,最大化实现撤销处罚的维权效果。

新闻推荐更多新闻 >>
182-7320-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