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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研究:行政诉讼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21-05-15 发布人: 苟雅柔 浏览次数:1557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作出的主体,二是行政行为的内容。

判例文书

判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2092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关于兴临建筑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本案起诉期限应当从兴临建筑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一般来说,强制拆除行为的内容,应该包括房屋被拆除的事实和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如果仅是知道房屋被拆除的事实,缺乏明确的行为主体,无法提起诉讼。由于在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前,兴临建筑公司没有收到高新区城管执法局的任何告知,强制拆除时兴临建筑公司也不在现场,兴临建筑公司主张其不知道案涉房屋为谁所拆,直到2017年6月从其他案件的判决书中才确切知道案涉房屋系被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是合乎情理的。本案从2017年6月起算,兴临建筑公司没有超过起诉期限。高新区城管执法局认为兴临建筑公司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提供相应证据,但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及原审第三人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判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82号行政裁定书认定:起算起诉期限的基本前提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在无行政机关认领强制拆除行为的场合适用该条款,需整体把握该条款的语句结构,尤其是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摆于句首的结构设置。如此整体把握,而非孤立视之,则此处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不仅仅包括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本身,还应当包括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只有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之后,才可公允地被视为已较为完整地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虽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但不知道、亦不应当知道行为主体,尚思竭诚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尽力查找行为主体,便起算起诉期限,则不合该条款规定的主旨,亦有违设置起诉期限制度的本意。一般认为,起诉期限的起算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能够提出起诉为前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能够起诉但怠于行之,在起诉期限届满之后,人民法院才得对其起诉不予支持。


判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925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该款关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规定,当然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实践中,根据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的知晓程度,可以区分四种情况:一是不知道有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存在;二是知道有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存在,但无法辨明行为的性质,即对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行政行为还是犯罪行为不能确定;三是知道侵犯其权益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但不知道是何行政机关所为;四是知道侵犯其权益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同时也知道该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包括行为实施者涉及多个不同主体的情况。对于第二、第三种情况,应当以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晓侵权行为实施主体作为认定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标准,因为知道行为主体,就可以明确该行为的性质和被告,可以自主的行使诉权,将此时点作为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更为合理。


判例四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1709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一)关于上诉人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问题。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适用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起诉期限规定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实施了相关行政行为。本案起诉期限应当从上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一般来说,强制拆除行为的内容,应该包括房屋被拆除的事实和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如果仅是知道房屋被拆除的事实,缺乏明确的行为主体,难以及时、有效地行使诉权。上诉人虽然自2017年即知道涉案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但因其房屋多次遭遇强拆,被诉行政行为存在一个延续的过程,且一直没有任何主体承认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直至原审期间七贤街道办才承认对上诉人的房屋组织实施了强拆拆除行为。因此,本案适用前述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起诉期限规定的前提条件并不具备,上诉人并无长期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形,其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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