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8 日,该市人民政府依省级政府批准征收该市Z区B社区集体土地,我方代理的公司被征收房屋编号 125#,位于征地红线范围内。
2018 年7月24 日,案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获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日,该市资规局发布并张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了相关补偿标准等事项。
2020 年4月13 日,该市Z区自然资源局对我方代理公司作出《补偿告知书》(附补偿明细)并于 4 月 17 日留置送达给我方代理公司。
2020年9月7日,该市资规局作出《限期腾地告知书》送达至我方代理公司。我方申请召开听证会,对限期腾地适用依据土地性质认定、计算补偿过程中违章建筑的认定、设备补偿和人员安置费用计算等问题提出了异议。同年 12 月25 日,该市资规局作出《限期腾地(补偿)决定书》,作出部分补偿决定,5日内限期搬离等决定。
我方代理公司不服《限期腾地(补偿) 决定书》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后上级部门作出决定维持决定。我方代理公司针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一、关于该市资规局作出《限期腾地(补偿) 决定书》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二、关于案涉《限期腾地(补偿) 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正确的问题。
三、关于某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违法
【我方一审代理意见】
1、该市资规局作出的案涉《限期腾地(补偿) 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
2、该省自然资源厅在作出复议决定时采信在原行政行为作出后甚至是行政复议程序启动后形成的证据作为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明显违法,另复议机关在原行政行为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程序不当的情况下仍作出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3、对于《该市征拆补偿安置办法》该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合法,设置个案审核制度,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我方二审上诉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案涉《限期腾地(补偿)决定书》违法,请求撤销,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该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作出《限期腾地(补偿) 决定书》事实认定严重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仅对《限期腾地(补偿) 决定书》部分错误事实进行认定,遗漏其他违法事实,认定事实错误;
二、被上诉人该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作出《限期腾地 (补偿) 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一审法院仅对《限期腾地(补偿) 决定书》作出的部分违法程序进行认定,遗漏其他违法程序,程序认定错误;
三、《补偿款领取通知书》违法;
四、《限期腾地(补偿) 决定书》依据Z政发[20XX]5号文件对上诉人进行补偿,法律适用错误;
五、该市自规局作出的案涉《限期腾地(补偿) 决定书》认定事实严重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仅确认《限期腾地(补偿) 决定书》违法而未撤销错误。
【诉讼结果】
一、关于涉案《限期腾地 (补偿) 决定书》合法性的问题
涉案限期腾地(补偿) 决定书在作出程序、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但鉴于撤销案涉限期腾地决定将会严重迟滞相关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加之,上诉人的违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处理及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该市资规局可以采取重新调查核实后再次上报个案审核工作小组进行审核等补救措施予以补正,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可在补救措施中得到保障。据此,可确定案涉《限期腾地(补偿) 决定书》违法但不撤销,并责令该市资规局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二、关于某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
如前所述,该市资规局做出的涉案限期腾地(补偿) 决定书应确认违法,该省自然资源厅做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上诉人的复议请求,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存在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人民法院作出行政机关确认违法,并限期针对原告的征收补偿事宜采取补救措施。
【结语和建议】
本案胜诉不仅确认了行政机关的违法决定,为当事人争取到补偿款,充分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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