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法院应判断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是否具有不可分性,不可分性主要从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是否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角度进行审查确定。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而产生的,相互间有依附性,可一并审理。如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请基于不同的事实提出,属于不同的劳动争议,各自独立,则不应合并审理。
经典案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桂民再250号
关于林某生诉请某某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否支持的问题。林某生在仲裁期间仅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未提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可分性主要从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是否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角度进行审查确定。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而产生的,相互间有依附性,可一并审理。如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请基于不同的事实提出,属于不同的劳动争议,各自独立,则不应合并审理。劳动关系的确认基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基于劳动合同的履行事实,两者并不具有依附性,且各自独立,不应合并审理。故二审法院告知林某生就该诉请可另行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青民申670号
关于原审判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经审查,2021年7月20日,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向青海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青劳人仲案字(2021)1号仲裁裁决。在争议的仲裁过程中,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及韩为清均未提及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基于双方签订的《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引进人才协议书》及《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向韩为清提供住房的处理问题。本案中,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关于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与之前的仲裁申请事项均基于双方之间劳动争议同一法律关系,双方诉讼主张均围绕案涉《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引进人才协议书》及《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事实而产生,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不可分性。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之规定,本着节约诉讼成本,以有效的司法资源解决纷争,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的原则,针对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关于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韩为清的此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申112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冉凤琴的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原审提出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的诉讼请求。冉凤琴于2010年8月21日起在环疆分公司处工作,2021年1月18日,该公司人事部门电话通知冉凤琴,认为冉凤琴在会议中顶撞店长,故要求冉凤琴次日办理离职。二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但申请人请求的加班费、双倍经济补偿金、押金及带薪年休假等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处理,该请求亦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内容,冉凤琴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予支持该诉讼请求。经审查,环疆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冉凤琴已向喀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58,800元。其不服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部分不属于新增独立诉讼请求,且已经仲裁程序前置,应予审查。在法律适用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双倍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合同范围,与仲裁的事项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及事实而产生,相互间有依附性、不可分性,可一并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版权所有 2021 © Copyright 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学府路1号新都汇5栋1单元28层 备案号:湘ICP备2021001679号-1营业执照查询
技术支持:竞网智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