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课视频

胡军辉律师团队代理行政补偿案逆转胜,终为企业赢回百万补偿

发布日期:2026-08-24 发布人: 詹颖苑、高可可 浏览次数:49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采石场位于B生态旅游景区周边,因开发需要,市政府于2011年作出会议纪要,要求限期整顿关闭周边采石场,由区政府负责对非法企业即行关闭,对合法企业在依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确定开采范围,并签订到期自行关闭保证书后,准予延期至201312月底。A公司依约出具承诺书后获采矿许可证延期至20131231日,2013年再次申请延期时,国土部门及区政府均批示按原会议纪要精神办理,实质上以拒绝延期的方式导致企业停产,构成事实关停。2014年区政府作出关闭决定,但A公司不在关闭之列,亦未申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A公司于2017年向区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行政补偿申请未获答复,遂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至2020年间,本案经多次审理最终确定补偿结果。一审市中院原判决区政府限期作出书面答复,后被省高院以事实不清、未实质解决争议为由裁定发回重审;2019年,重审一审法院以承诺书不具许可延续形式要件、政府未作出事实关闭行为等理由,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0年,省高院二审完全推翻上述认定,明确公司系因政策被事实关停,政府基于公平原则应给予适当补偿,酌情判令区政府补偿100万元;同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认为二审参照类似企业确定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区政府的再审申请。

 

案情分析

第一,关于关停行为的性质与补偿义务的认定。我方重点论证,区政府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以拒绝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的方式实质上关闭了采石场,构成事实关停。省高院二审采信该观点,认定A公司实质被关停,系因区政府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在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期手续,致使该公司无法获得必要的生产资料进行正常经营。二审法院明确,对于合法成立正常经营的企业,采取不再准许采矿许可延期的方式导致其实质关闭的,按照依法行政、公平保护合法产权的要求,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偿,从而确立了区政府的补偿义务。

第二,关于自行关闭还是政府事实关停的争议。重审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获延续而停产属于自行关闭;我方举证指出A公司曾于20134月向相关部门明确递交延期申请,且在参加中央财政补助会议后并未主动申请奖补或办理证照注销,足以证明A公司既无自行关闭意愿也未采取自行关闭行为;省高院二审采纳我方意见,认定区政府关于A公司自行关闭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明确A公司系因区政府按照会议纪要要求不再办理许可延续而被实质关停,否定了区政府关于自行关闭的抗辩

第三,关于会议纪要及批示的法律性质认定。重审一审法院依据相关生效裁定,认定会议纪要仅为行政机关内部的指导性意见,因其不具强制力且未对外公开发布,据此判定政府负责人在延期申请报告上作出的批示不构成“关闭采石场”的事实行政行为;我方主张国土部门及区政府负责人在其延期申请中分别批示“按市、区政府文件规定处理”及“建议按会议纪要精神办理”,此类批示具有实质性拒绝采矿许可延续的法律效力,并直接导致了企业因证照无法续期而被迫停产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虽未正面推翻一审对会议纪要内部性质的定性,但明确认定原国土局已通过执行该纪要规定的方式,实质性拒绝了A公司的许可延续申请,实质上肯定了会议纪要作为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实质政策依据。

第四,关于补偿请求的实体条件及程序合规性。重审一审法院以A公司曾于2012年书面承诺“开采到2013年底自行关闭且不要求补偿”,且认定其采矿许可证系因期满自动失效而非因政府行为关闭为由,否定了其补偿请求;我方指出该承诺系在特定的整顿关闭政策背景下作出,且采矿证到期并非企业主愿放弃,后续事实关停造成的巨大资产损失不能被该承诺所覆盖。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对于合法成立且正常经营的企业,政府因政策调整导致其实质关闭的,应基于公平保护合法产权的要求给予适当补偿。同时,对于被上诉人关于起诉期限已届满的程序抗辩,二审法院虽未将其作为主要争点进行正面论述,但从支持补偿的判决结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二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来看,司法机关实质认定了A公司的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从而在程序与实体上均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办案经过

胡军辉律师团队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始终勤勉履职,案件历经一审、发回重审、二审全诉讼流程,团队全程坚守代理职责,全力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17年,在A公司邮寄行政补偿申请未获答复后,团队代理其提起行政诉讼。重审一审中,市中院以《会议纪要》未发生法律效力、区政府未作出正式关闭行为及公司曾承诺不要求补偿为由,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面对僵局,胡军辉律师团队在二审阶段精准发力,重点论证了“行政机关以拒绝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为手段,实质性剥夺企业生产资料”的法律本质,主张该行为已构成公共利益需要下的“事实关停”。团队系统质疑了一审对承诺书性质的错误认定,指出2013年的承诺实质为延续申请,而2012年的不补偿承诺不应剥夺企业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法院最终撤销重审一审判决,改判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A公司100万元,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区政府负担。

本案历经多次波折,胡军辉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法律功底与严谨的证据策略,最终取得重大改判结果,案件随后亦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支持。此案的成功改判不仅实现了个案正义的根本性逆转,更充分印证了在重大涉政企行政争议中,凭借专业法律功底构建精准论证体系与分层递进办案策略是维护企业合法产权、扭转不利局面的核心关键。

新闻推荐更多新闻 >>
182-7320-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