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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人民法院强制拍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将土地上建筑物等一并拍卖处分

发布日期:2021-05-19 发布人: 曹轶曦 浏览次数:3537

裁判要旨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人民法院强制拍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严格遵循该条规定。本案执行法院在拍卖上述土地使用权时,未将土地上建筑物等一并拍卖处分,该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裁判文书

判例一

最高院(2011)执复字第1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人民法院强制拍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严格遵循该条规定。本案执行法院在拍卖上述土地使用权时,未将土地上建筑物等一并拍卖处分,该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新疆高院以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裁定撤销(2008)新执字第4-2号执行裁定及撤销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拍卖,并无不当。

判例二

吉林高院(2017)吉执复125号:

本院认为,依照《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在执行不动产时,应当遵循“房随地走、地随放走”的原则,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所有权应当一并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规定,如果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因为本案执行标的物与另两个案件执行标的物不可分离,所以必须进行“一并拍卖”。

判例三

石家庄中院(2015)石执复字00050号:

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据此,人民法院在强制拍卖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严格遵循此“房地一体”的原则。本案中,执行法院在拍卖土地使用权时,未将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拍卖处分,造成房地分离的现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拍卖行为应为无效。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以拍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裁定撤销该拍卖行为并无不当。

附:

虽然《物权法》已经失效,但《民法典物权编》相关条文并未发生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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