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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军辉律师团队判例研究: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出借人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发布日期:2023-03-28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1158

一、核心观点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人民法院不支持出借人主张的利息。借贷双方既未约定逾期利率也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催告借款人还款,逾期利息自案件起诉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二、判例

案例一:郝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13564号;2022年12月20日裁判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郝某实际向李某出借款项343700元,李某理应依约承担到期还款义务。李某经催要未返还借款,郝某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郝某要求李某支付自2022年5月13日起的利息,因该时间节点尚未完成催要程序,故本院对自本案起诉书送达之日起的利息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郝某返还借款本金343700元并支付利息(以343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二: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15924号2023224裁判

裁判要点

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李某与王某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并采信李某主张其与王某约定于2022年5月7日返还案涉借款的事实,王某至今未返还借款本金,故对于李某主张王某向其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李某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

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李某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5月7日起计算至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三:李某与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33892号;2022年12月6日裁判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与潘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根据借条的内容以及微信沟通记录,无法确认双方对于40000元借款本金的还款期限达成过合意,故根据法律规定,本院酌定以答辩期满之日作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22年9月30日,在潘某并未予以还款的情况下,李某要求潘某偿还全部未还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李某的自认,潘某此前偿还过10元,故其还应向李某偿还的借款本金为39990元。

对于李某主张的借款利息问题,根据现有证据反映的情况,双方对于利息(包括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均未有过约定,故根据前述认定以及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要求潘某支付逾期利息,即潘某需向李某支付以3999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一、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9990元并支付以3999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关联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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