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环境整治与产业升级的背景下,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政策性关停”频发。本案原告为当地船舶修造企业,被告为区级人民政府,案件历经事实关停、行政确权裁定、行政补偿之诉、法院判决及申请强制执行的完整流程。经胡军辉律师团队全流程代理,最终法院判令被告限期作出补偿决定,目前案件已强制执行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落地。
案情简介
原告厂址位于当地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2017年3月,被告为配合中央环保督查,对原告实施了关闭电源、张贴封条等事实关停行为。2018年8月,原告向市中院提起了诉讼;2018年12月,市中院裁定驳回起诉;2019年,针对市中院将涉案关停行为认定为临时性措施的裁定,我方依法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明确认定该关停行为属于“政策性关停”。2020年,双方曾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意向,约定协商处理或共同委托评估,但随后被告未落实补偿,导致补偿事宜陷入僵局。期间,经过多轮谈判、磋商,双方就补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24年,我方再次代理原告提起行政补偿之诉,主张涵盖现有场地房屋废弃损失、剩余土地租金差价、停产停业损失、水下航道疏浚工程损失、未完工船舶拆解费等十项共计2000万元的补偿项目。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起诉已满四年超过期限,且坚称无证建筑不应补偿;我方针对性提出被告补偿未到位前原告权利具有持续性,并强调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能因历史手续瑕疵完全否定企业实际投入损失。法院采纳我方核心观点,驳回被告时效抗辩,并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起六个月内与原告协商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因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仍不履行,我方于2025年5月先后发出《催告函》并正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多轮谈判,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于2026年1月签订《行政补偿协议书》,就原告履行清障义务及被告补偿职责达成一致意见。
案情分析
本案在行政法实务中存在多维度的法律博弈:
一、行政行为性质与补偿权利之争:被告最初主张关停系配合检查的“临时性措施”;省高院作出的裁定撤销该定性,明确认定其属于“政策性关停”,实质为行政许可的撤回,确立了原告依法要求补偿的法定权利。
二、起诉期限与时效抗辩争议:被告主张原告在2020年达成调解意向后逾四年才起诉,已超法定起诉期限;我方重点论证在补偿未到位前,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系持续性法定义务,且原告系基于对政府协商的合理信赖导致延误;湘潭中院完全采信该观点,裁定起诉未超期,有效保障了原告的实体求偿权。
三、信赖利益保护与无证建筑补偿争议:被告主张原告部分建筑属于未经审批的违建,依法应予拆除而不予补偿;我方针对性提出,企业系合法审批成立,多年来行政机关默许其经营并依法课税,已形成受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不能因历史手续瑕疵完全否定企业的实际投入损失;法院最终认定,补偿应综合考量用地手续与生产经营状况,确认了被告的补偿责任。
四、“协助迁建”与金钱补偿的质效之争:被告主张已通过协调选址、支持收购新厂等方式完成了“政策性补偿”;我方指出,原告系斥巨资自主收购新厂,被告并未支付实际资金或提供实质性迁建协助,所谓“政策性支持”无法掩盖企业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法院明确判令被告仍需依法作出具体的补偿决定。
五、判决履行与强制执行之争: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在六个月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我方迅速跟进,依法发送《催告函》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推动案件已从“行政确权”转入“执行攻坚”阶段。
六、多元调解谈判与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之争:谈判过程中,我方以在先生效裁判确立的裁判规则为基础,围绕十项补偿项目逐项出示,厘清企业场地清障义务与政府补偿责任之间的法律边界。双方反复博弈、逐步缩小分歧,既坚守当事人核心利益底线,又保留合理协商空间,最终促成《行政补偿协议书》签署。
办案经过
胡军辉律师团队自接受原告委托后,针对2017年环保督查背景下的企业关停僵局,第一时间通过法律程序确立权益基础。2019年,针对市中院将涉案关停行为认定为“临时措施”的裁定,团队依法向省高院提起上诉。通过对行政行为性质、企业经营影响及补偿法律依据的系统论证,最终推动省高院明确认定该行为属于“政策性关停”,为后续行政补偿请求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2020年,在首次补偿诉讼中,团队促成双方达成“限期协商或共同委托评估”的调解意向。面对协商未果及行政机关不履行补偿的阻力,团队于2024年再次提起行政补偿之诉。团队实地勘验船厂原址,精准量化补偿项目,并提交全套质证意见否定了被告在关停后补做的所谓“违建处罚”证据,有力论证了行政机关不能因历史手续瑕疵完全否定企业实际投入损失。
在判决生效后,面对行政机关的消极履行,团队迅速跟进,于2025年5月发出书面《催告函》。随后团队及时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请求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并提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通过从“行政确权”到“强制执行”的全流程精细化代理,胡军辉律师团队成功推动政策性关停造成的企业损失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行政补偿债权,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总结
永盛船舶案是政企博弈背景下行政补偿领域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胡军辉律师团队在复杂行政争议案件中的专业研判能力、策略统筹能力以及全流程维权能力。面对行政机关提出的“临时措施”“超过起诉期限”“违建不补”等多重抗辩,律师团队并未局限于单一损失赔偿问题,而是紧扣案件核心争议,围绕行政行为性质认定、补偿责任基础、信赖利益保护以及损失证据固定等关键环节展开系统化代理。
团队以生效裁判为突破口,推动关停行为由“临时措施”重新回归“政策性关停”的法律定位,确立企业依法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利基础;在损失认定方面,团队结合船舶修造行业特点,通过专业测绘、损失分类、鉴定申请等方式,将企业实际经营损失转化为具有法律证明力的补偿请求。在判决生效后,面对行政机关未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律师团队继续推进催告、听证、强制执行等后续程序,通过全周期、精细化的法律操作,推动行政补偿从“纸面权利”向“现实权益”转化,最大限度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实现案件办理从行政确权到补偿落实的完整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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