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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军辉律师团队判例研究:集资参与人在清偿顺位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布日期:2023-03-26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1795

      一、裁判要点:

相较于普通民事债权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集资参与人在清偿顺位上具有优先地位,即使民事债权人已对财物采取了保全或者拍卖措施,集资参与人仍然能够针对刑事涉案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二、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三、判例支撑:

案例一:经沣公司、李新建、吕红波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执复442号

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要事实:因经沣公司与邓一波、东安饲料公司、贺中夏借款金融借款纠纷事宜,长沙县人民法院院于2013年4月1日分别作出2012)长县民初字第3289号、(2012)长县民初字第330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经沣公司对邓一波、东安饲料公司、贺中夏享有合法民事债权。后查明,邓忠国系本案被执行人邓一波的父亲。邓忠国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湘1122刑初87号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东安县富康饲料养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21日,注册资金218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邓忠国的儿子邓一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邓忠国。邓忠国在2004年至2013年期间,以购买林山、开矿及东安县富康饲料养殖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通过朋友介绍,向社会40余名个人借款2000万余元。判决:一、被告人邓忠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邓忠国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给被害人罗石山、吕红波、李新建等49人。应退赔金额共计2000余万元。据此,长沙县人民法院对东安饲料公司涉案房屋土地进行拍卖,经沣公司等利害关系人不服,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长沙县人民法院驳回后,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裁判理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东安饲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邓忠国。邓忠国以东安饲料公司之名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所得已转化为东安饲料公司的财产,刑事退赔款应以该公司财产作为责任财产予以执行。因经沣公司对涉案财产不享有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故该案应优先清退刑事案件受害人的集资款。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查封、拍卖东安饲料公司财产应优先清退刑事案件受害人的集资款并无不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予以维持。

案例二:王庆祥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02执异938号

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主要事实:因民间借贷纠纷,汪露对王庆祥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12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汪露对王庆祥享受民事债权及利息。2021年2月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民事案件进行执行立案,并于2021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王庆祥名下涉案房屋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在拍卖过程中,因公安机关函告人民法院案涉房屋涉及非法集资案件的刑事追赃,法院撤销了对该房屋的拍卖,并以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京0102执24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民事执行程序。汪露对终结执行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裁定。

裁判理由: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无论王庆祥涉及何种犯罪,涉案房屋是否可直接认定为赃物,汪露作为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不享有优先权和抵押权的民事债权人,其受偿的顺位均劣后于集资参与人及被害人损失。即使上述刑事案件尚未形成生效判决,在公安机关轮候查封涉案房屋,并发函确认涉案房屋涉及刑事追赃的情况下,汪露关于其债权的执行不应考虑刑事结果的相关异议理由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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