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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军辉律师团队判例研究:社区矫正案件中未通过社区调查评估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23-03-26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3922

        一、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的作用:供委托机关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调查评估小组应当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对被告人、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建议,经司法所集体评议后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并附相关调查材料。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听取调查评估小组意见,对《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和相关调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委托机关提交《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相关调查材料复制件,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即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建议慎用社区矫正或者建议不适用社区矫正。《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时抄送当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第十五条,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并将其作为是否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参考。

《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裁决机关对调查评估意见未采信的,应当在裁决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不采信情况函告接受委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作出说明。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作为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时的参考,但法律仅规定了裁决机关在未采信调查评估意见的情况下,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不采信情况函告接受委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作出说明。

 

       二、社区调查报告未予通过情况下适用缓刑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赵明、童威等非法狩猎案

案号:(2022)皖1022刑初9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主要事实:2019年11月至2021年11月的夜间,被告人赵明携带气枪、热成像仪等工具,与被告人童威同骑一辆二轮电动车,先后十二次到休宁县××镇××非法狩猎,赵明使用气枪猎杀野猪15头,后由童威联系买家出售,其中卖给李某(另案处理)野猪7头,卖给吴某、程某野猪8头,非法获利20691元,赵明分得11388元,童威分得8753元,另支付方光辉猎犬搜捕费550元。

2021年12月4日晚,赵明再次携带气枪等工具与童威骑车到××镇××带非法狩猎,后在源芳乡梓源村附近猎杀一只黄麂,在返回途中被民警查获,赵明现场逃跑,后联系朋友程斌接其回屯溪,并指使程斌帮其藏匿气枪、热成像仪等作案工具;童威现场弃车逃跑。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死体为偶蹄目鹿科动物小麂,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黄山市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明用于狩猎的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适用社区矫正的理由:经社区调查,赵明与其妻吴淑娟共同生活,夫妻关系正常,有固定的住房,稳定收入,其妻愿意承担监督责任,说明家庭监管环境尚好;赵明朋友不多,与外界交往少,只能说明赵明不善交际,社区对赵明情况不了解也从侧面印证这一点,但以此认定赵明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不妥,结合赵明辩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可以对赵明适用社区矫正,屯溪区社区矫正大队的评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赵明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童威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案例二:罗永贤、高淑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案号:(2022)新0203刑初66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主要事实:马来西亚MBI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7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至24.5万元不等的入门费购买该平台发行的虚拟注册币来获得加入资格,取得该平台的不同等级会员账号,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顺序组成上下层级,实行推荐奖、对碰奖、团队奖等奖励,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数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2013年11月,被告人罗永贤在刘某1(另案处理)介绍下,加入马来西亚MBI平台,通过在克拉玛依铁马广场附近饭店组织围桌餐进行线下培训,通过微信群线上宣传,组织团队成员去马来西亚、香港实地察看等方式宣传MBI平台,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45层1888人,可计算涉案金额1770.825161万元。

2014年1月,被告人高淑萍在罗永贤介绍下,加入马来西亚MBI平台,通过在家中进行线下培训、微信群线上宣传、组织团队成员去马来西亚、香港实地察看等方式宣传MBI平台,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20层884人,可计算涉案金额1701.922254万元。

适用社区矫正的理由:考虑到被告人高淑萍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及罚金,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故对被告人高淑萍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判决结果:被告人罗永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高淑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

 

案例三:衡晓玉、陈洪赌博案

案号:(2021)新0203刑初271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主要事实:2021年1月至4月27日期间,被告人衡晓玉、陈洪在克拉玛依区天山小区9幢19号,组织胡某、余某、赵某、王某等人以“螺丝胡”方式赌博30余场,其中陈洪参与20余场,每场抽头300-500元,非法获利12,100元,衡晓玉负责提供赌博场地及赌具、陈洪负责邀请参赌人员,衡晓玉非法获利8,300元,陈洪非法获利3,800元。

适用社区矫正的理由:综合二被告人的当庭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判决结果:被告人衡晓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陈洪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案例四:余效光寻衅滋事案

案号:(2019)赣0428刑初100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主要事实:2017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余效光因对余晃村委会不满,对余晃村委会办公楼进行了打砸,将办公楼的门、桌椅等物品砸坏。经鉴定,涉案物品损失价格为6551元;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余效光又用砖头对余晃村委会办公楼进行了打砸;2019年1月3日上午,被告人余效光因对余晃村委会不满,再次对余晃村委会办公楼进行了打砸,将办公楼的门窗、桌椅等物品砸坏。经鉴定,涉案物品损失价格为2258元。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余效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适用社区矫正的理由:鉴于被告人余效光确有悔罪表现,又身患重病,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余效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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