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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军辉律师团队判例研究: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及约定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

发布日期:2023-01-15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1887

【观点总结】:

1、受托人为自然人或非金融机构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原则上有效;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可能因为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在保底条款无效的情况下,保底条款对合同整体效力是否产生影响,主要看其是否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若属于,则将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案例观点】:

一、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问题

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而订立的合同。

案例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6民终10604

法院认为:作为受托人的钟沛桦是以自然人身份接受委托,而证券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仅对受托人为金融机构的行为予以规制,李方文、钟沛桦的委托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李方文、钟沛桦的委托理财口头合同合法、有效。

案例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0115民初33626

法院认为:在我国,经营委托理财业务属特许经营行业的业务范围,目前仅限于有一定资质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部分银行、信托、证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经营,根据被告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该公司并未获准开展此类特许经营,其擅自开展受托理财业务属违法行为,应予以禁止,否则容易演变为非法集资行为,严重影响经济秩序。

案例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民终2161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赵小薪委托赵明管理其在CPT外汇网络公司的个人账户,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谭伟、刘衡在微信中的约定系无效约定。赵小薪与赵明之间的委托合同及与刘衡之间的转委托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

保底条款是指,无论委托理财盈利或者亏损,委托人均收回部分或全部投资本金甚至获取收益的条款,具体形式不限于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或签订单独的保底协议或出具承诺书等。保底条款实质指向的是投资理财风险的分配,表现为委托人不承担本应自负的收益不足或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将风险转由受托人等主体承担。因此,认定保底条款的关键在于条款内容是否属于对委托人本应自负的投资风险的再分配。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

法院认为在本案订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与合同其他内容条款不具有可分性,其并非可以独立分离出来的合同部分,而是与合同其他部分存在紧密的牵连关系。就本案中委托理财协议之缔约目的而言,委托人青基会除期待委托资产本金的安全外,尚期待高达10%的固定收益回报率。因此可以说,若无保底条款,当事人双方尤其委托人通常不会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在保底条款被确认无效后,不仅违背委托人的缔约目的,且几无履约意义,将导致极不公平合理之结果。故保底条款应属本案中委托理财协议之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协议整体无效。 

案例2:北京第一中院(2021)京01民终635

法院认为:协议书约定,在委托理财期间出现亏损,由段红星负责归还,直至账户额度达到原基础资金额度。该条款实际上是保证李旗投资本金不遭受损失的保底条款,违背了金融资本市场的基本规则,应属无效约定。该条款是委托理财合之核产条款,双方所签《股票操作协议书》应属无效。

案例3:北京金融法院(2022)74民终475

法院认为:该内容本质上属于一方负担风险,另一方完全盈利的保底条款。该条款虽然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符合合同签订自由原则,但却违反了合同法的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且高风险的金融市场交易中,投资风险无法避免,该条款通过案涉协议将投资风险完全分配给受托人,可能助长非理性投资行为的滋生,亦违背了风险与收益相适应的资本市场基本规律,故该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因该保底条款系双方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案例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再548

法院认为: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保底条款的相应规定,如《证券法》第144条“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委托理财关系中的保底条款是被我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应认定为无效。从本案《规划理财服务合同》的内容来看,保底条款是该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导致保底条款无效的原因,协议双方均有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共同承担。

 

法条参考:

1、《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第31条: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2、《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3、《民法典》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民法典》第15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民法典》第157: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民法典》第929条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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