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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军辉律师团队判例研究:民事诉讼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论证报告及意见属于当事人陈述

发布日期:2022-05-18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3884

       

随着科技的进步及实践中具体问题趋于复杂性、专业性,在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多民事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往往需要通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所提供的专业意见来辅助案件事实的查明。

在证据法层面上,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于待证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所提供的意见称为专家证据,即由在所争议领域内受过特殊训练、具备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所提供的证据。该证据虽然依《证据法》规定并不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但却成为辅助法官发现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方法或证据调查方法,在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实务中均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应用及教学性论辩中均凸显出其优势地位。

实务中涉及案件所涉疑难法律问题,如( 知识产权案件中对复杂技术的判断、医疗侵权案件中责任有无的认定等,均依赖相关专家渊博的专业知识,集思广益并加以论证得出。

但对于民事诉讼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论证报告及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形式? 

争议所在

有观点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论证报告及意见属于专家证人或准用鉴定意见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看,专家辅助人具备证人作证的功能和特点。专家证人虽是英美法国家专家证据制度的特有形式,但其陈述的内容为证人证言,能独立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且实践中存在相应判决。

参考刑事案件审判实务及《刑事诉讼解释》第一百条规定“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实务中因大量关于专门性问题的报告被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有些还用于证明与定罪量刑直接相关的构成要件的事实,发挥着与鉴定意见同等的作用。无论从法条的规定还是司法实务操作出发,该类报告可以并且也已作为证据使用。由于目前司法鉴定的范围有限性,允许出具报告已成为常态。且庭审中对专家辅助人的意见适用“鉴定意见”的审查等程序。即无专门鉴定机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且其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通常参照鉴定人的规定。

本文认为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论证报告及意见属于当事人陈述。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其地位属于诉讼的辅助人,其最主要功能为辅助当事人充分有效地完成诉讼活动在诉讼中应将其与申请其出庭的当事人一体对待。

1、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程序: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没有必要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申请。

2、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专家辅助人不同于专家证人,其在诉讼中的功能是单一地协助当事人就有关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或者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与对方当事人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对质等活动也是围绕对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的意见展开的,其功能和目的只是辅助当事人充分有效地完成诉讼活动,并不具有法官的“专业助手”的功能。因此,专家辅助人出席法庭审理时不能视为证人陈述意见,其发表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而专家证人的功能则是双重的,在诉讼中,其既要在事实发现上为法庭提供帮助,也要辅助当事人进行诉讼,而辅助法庭事实发现的功能是最主要和优先的功能。

3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限制: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的活动限于专门性问题相关范围,专门性问题之外的其他问题,专家辅助人不能参与。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因此,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庭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相当于当事人陈述,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参考案例

      1、《程九周、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等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吉01民终5080号] [2021.12.07]

上诉人认为专家辅助人”是指在某一专业领域方面具有专门的知识或经验,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就诉讼中涉及到的专业性问题作出自己的判断,发表自己的见解,帮助审判者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准确认定的人员。其在诉讼中的陈述并不是原审法院所理的应当视为程九周的陈述,专家辅助人针对诉讼中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作出自已的判断,发表自已的见解,如何变成了程九周的陈述?专家辅助人的存在是为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的质证,使鉴定意见在专家意见及质证中得到检验,有利于审判者对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正确理解,从而对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做出更准确的判断,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具体到本案,从以上的论述的事实可以得知,提供的鉴定意见明显在程序上和结论上存在重大瑕疵,完全与客观事实不符。事实上,检查过程中所呈现的被鉴定人的伤情与鉴定意见中的论述完全的自相矛盾,并且提供的录像资料也与鉴定意见所述内容完全相反,充分说明了重新鉴定意见完全是建立在违背科学的基础的一份虚假的鉴定意见。但是为了进一步证明上步证明吉林公正所出示的鉴定意见的虚假性,程九周聘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具了专家咨询意见书,专家咨询意见书的作用系同时弥补法官和当事人在相关技术问题上的欠缺。

一审法院认为:案外人王荣帅作为专家辅助人是程九周的诉讼辅助人,其在诉讼中陈述应当视为程九周的陈述。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是双方通过法定程序选中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无法定重新鉴定情形,其鉴定意见应当采信。综上对于程九周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认可。

2《王耀武、宋爱萍等追偿权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180]

再审法院认为:对于王耀武、宋爱萍提交的《法律专家意见书》,系专家观点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客观事实的根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因此,王耀武、宋爱萍提交的该组证据材料不属于再审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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