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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种《限期拆除决定书》必须在15天以内起诉

发布日期:2021-06-11 发布人: 王振刚 浏览次数:1813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机关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的起诉期限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6个月的起诉期限,需分情况区别对待。

  结 论

       1.《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起诉期限为15天;

       2.如果《限期拆除决定书》上记载起诉期限为6个月,则适用起诉期限6个月的规定;

       3.如果《限期拆除决定书》上未记载起诉期限,则起诉期限为一年。

       一、《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起诉期限为15天,该起诉期限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据《土地管理法》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依据其他法律(如城乡规划法)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不适用此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行申669号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规定了六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同时,还规定了特殊起诉期限,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该条款中的十五日即为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情形,属起诉期限的特殊规定,相对于六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应优先适用。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行申773号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工程施工、堆料、运输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以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临时使用土地二公顷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鉴于再审申请人从事养殖业搭建案涉临时建筑,并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关于再审申请人针对案涉行政处罚第二项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问题。虽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同时该条款亦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原审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案涉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的起诉期限为再审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之日即2016年12月9日起十五日,并无不当。鉴于再审申请人至2017年6月2日才对案涉处罚决定书第二项提起诉讼,故其对该事项提起的诉讼,已经超过十五天的起诉期限。

       4.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0行审复2号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本案中,复议申请人辽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6月26日对被申请人曹文杰作出辽市自然资法字[2019]第306号处罚决定书,其中处罚内容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05.27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面积:213.58平方米)。该处罚决定中所载明的起诉期限为十五日。复议申请人辽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中针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处罚内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关于十五日起诉期限的规定,故该项复议申请,应依法予以支持。但处罚决定中针对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起诉期限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起诉期限,即六个月。故该项复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如果《限期拆除决定书》上记载起诉期限为6个月,则适用起诉期限6个月的规定

       1.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8行审268号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新国土资罚字【2016】(金石镇)第60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天送达,该处罚决定书中告知了被执行人的起诉期限是6个月,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虽然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为15天,但申请执行人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诉讼期限为6个月,则应根据告知的期限满足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根据《行政强制法》对生效文书可以请求执行条款的规定,该决定书尚未生效,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2.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初1724号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已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原告的起诉期限,该期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一致,被告虽辩称告知错误,但并未就其错误予以更正,原告在被告告知的合法起诉期限内起诉并无不妥,被告关于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三、如果《限期拆除决定书》上未告知起诉期限的,则起诉期限为一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行终51号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起诉期限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于2016年9月6日,上诉人在实施该行政行为时并未告知被上诉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被上诉人在当日得知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其于2017年8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1年的起诉期限

       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行初126号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事实行为。对该行为的起诉期限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被诉的多次强拆的事实行政行为最早发生在2017年12月18日,即使从最早发生的行为算起,原告在2018年7月4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没有超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的起诉期限。

       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8)浙0382行初145号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诉通知未告知原告起诉期限,其起诉期限应当从原告在2017年11月6日收到被诉通知起开始计算。即便按照一年的起诉期限,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提起诉讼,也未超过起诉期限。被告乐清国土局辩称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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