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要旨
虽然《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对土石方专业工程分包的承包不作资质要求,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号)规定只有“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法人主体才具备承接专业工程分包的主体资格,自然人非公司法人,不具备专业工程的承包资格,所签订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律规定
司法判例
原审法院认为,周苏军作为个人,不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周苏军与卓强镇江分公司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承包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上述工程已施工结束,且已交付,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016)鲁1724民初1351号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骏邑公司将巨野县麒麟新城土方挖运工程分包给没有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自然人魏中顺施工,违反了以上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2016)苏0924民初字第1454号判决
夏文海与绿洲园林建筑公司临海高等级公路射阳段绿化工程项目部于2014年3月1日签订‘土石方施工合同’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中,夏文海与绿洲园林建筑公司之间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订的为土石方施工合同,土石方施工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依法需要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夏文海虽陈述其仅为绿洲园林建筑公司集土,运输土方,无需资质。但运输土方属于土石方施工范围内,亦需要相应的资质。夏文海作为自然人,并非具备法定施工资质的单位。因此双方之间签订的‘土石方施工合同’违背上述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
(2020)桂06民终577号判决
关于群和公司和梁然领、黄学权签订的《施工合同书》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魏俊方上诉主张《施工合同书》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本案《施工合同书》约定由梁然领、黄学权承包涉案项目土石方工程。梁然领、黄学权作为自然人,不是建筑业企业或单位,不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一审认定《施工合同书》无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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