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张三因在老家搞种植缺钱、办理贷款不成功,在朋友介绍下认识李四,并知道李四系当地从事黑灰产专业户。李四告诉张三到北京成立公司并开对公账户,便可以以公司名义从银行贷款,贷款后不归还,张三同意。2025年11月4日,在李四安排下,张三乘坐火车前往北京,配合办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次日,办理B银行对公账号。经查实,该对公账户后续多次收取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入资金,累计流水达560万元。张三上述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鉴于张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司法机关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分析
本案被告人张三以个人身份,为获取贷款便利,在李四安排下赴京配合办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及对公账户开通业务,其行为本质系个人以公司名义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该案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主体虽涉及公司账户,但被告人并非公司实际经营人员,亦无合法经营意图,故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个人作为追诉对象,于法有据。
此外,本案在事实认定层面,被告人张三对李四从事黑灰产业务的情况知情,亦明知贷款办理方式异常,仍积极配合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公账户开立及网银工具交付,且涉案大连银行对公账户在2025年12月4日至12月11日期间密集接收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560万元,资金流水与被害人报案事实高度吻合。结合张三与李四之间并无合法贷款合同或还款保障,足以认定其对账户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概括性明知,应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量刑方面,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办案经过
辩护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全面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阅卷,全面梳理涉案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被害人报案记录及被告人黄井禄的出行轨迹、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准确把握在案证据中对被告人主观明知认定存在的薄弱环节。涉案金额虽高达560万元但综合相关量刑情节,着力论证量刑建议是否均衡适当。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案件办结后,张三及其家属对最终处理结果高度认可,特向胡军辉律师团队赠送锦旗,以此致谢团队专业精湛的办案能力与全程尽心尽责的辩护工作。
本案总结
本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的成功辩护,是胡军辉律师团队在速裁程序下实现精准化、实质化有效辩护的集中体现。团队通过构建客观行为时间轴证据体系,最终取得了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较轻刑罚结果。
对于类似困境人员提出以下建议:任何以“代办贷款”“包装资质”为名要求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开通对公账户或提供银行卡、U盾、网银密码的行为,均属异常金融操作,即便确需融资亦应通过正规银行渠道办理,切莫因一时资金短缺而沦为上游犯罪的“工具人”;在接触不明中介人员过程中,务必保留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沟通证据,一旦发现账户被冻结或异常资金进入,应立即主动报案并提供线索,争取在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诉中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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