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2026-17-5-101-012
案例名称:苏某良执行实施案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被执行人本人或案外人合法财产)共同用于置业的,赃款赃物在置业所形成的财产中的对应份额及其收益均应予追缴。追缴过程中,除非对置业所形成的财产有较为客观、确定的估值标准,一般应当依法对其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市场实际交易结果确定其真实价值,并据此准确计算赃款赃物的对应收益;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请求直接缴纳赃款赃物对应份额及其收益,以保留置业所形成的财产的,执行程序一般不予允许,而应引导其参与拍卖、变卖程序,并对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依法予以保护。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刑终34号刑事判决:苏某良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币种下同);追缴苏某良受贿等违法所得,以及苏某良将受贿所得中的200万元用于购买案涉别墅所产生的对应收益等。2023年10月23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对该判决的刑事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无锡中院查封了登记在案外人苏某然(苏某良之子)名下的案涉别墅。该别墅系苏某良于2011 年以511.23万元(其中200万元为赃款、311.23万元为苏某良合法财产)购买并登记在苏某然名下。购买后,苏某然曾投资113.5万元对案涉别墅进行了地下室改造。无锡中院对案涉别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后,苏某然提出,不应对案涉别墅进行拍卖,并表示愿意向法院交纳200万元及其对应收益。
执行法院经研究认为,不经拍卖难以确定200万元赃款在案涉别墅中的对应收益,故继续推进评估拍卖程序,并允许苏某然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拍卖。执行程序经询价,确定案涉别墅的财产处置参考价为1271.62万元,按照不低于参考价70%的法定要求,以 891万元的保留价拍卖,最终由其他竞买人以1779万元价格竞得。扣除执行费用0.65万元后,余款1778.35万元。执行法院据此计算出200万元赃款的对应收益,并对该200万元及对应收益予以追缴,剩余款项依法执行或退还给相关权利人。
二、裁判理由
本案执行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对苏某良用于购买案涉别墅的赃款及对应收益,执行程序应如何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据此,被执行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被执行人本人合法财产、案外人合法财产)共同用于置业的,赃款赃物在置业所形成的财产中的对应份额及其收益均应予追缴。追缴过程中,除非对置业所形成的财产有较为客观、确定的估值标准,一般应当依法对其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市场实际交易结果确定其真实价值,并据此准确计算赃款赃物的对应收益;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请求直接缴纳赃款赃物对应份额及其收益,以保留置业所形成的财产的,执行程序一般不予允许,而应引导其参与拍卖、变卖程序,并对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中,案涉别墅的购房款中既有200万元赃款,也有311.23万元的合法财产,且苏某良亦曾投资113.5万元对案涉别墅进行了地下室改造。苏某良主张由其向法院交纳200万元及对应收益后,不对案涉别墅进行拍卖而由其继续所有。但是购买案涉别墅的时间在2011年,至本案2023年立案执行时已过去10多年,在此期间,房价波动较大;且其为优质地块别墅户型,无法用一般商品房价格来作估价,只有通过整体拍卖才能准确认定其市场价值,进而准确认定受贿款对应的收益。因此,执行法院依法采用拍卖方式来追缴200万元赃款及其对应收益。经拍卖,案涉别墅的成交价为1779万元,比评估价高出500余万元,更说明拍卖处置的必要性。执行过程中,允许苏某然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拍卖,保障了其合法权利。
三、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10条第2款、第12条第1款
执行: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2执707号执行结案通知书(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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