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便利店无证售烟被查,涉案金额12.8万元,面临刑事追诉。面对似乎已成定局的非法经营罪,当事人还有哪些辩护空间?胡军辉律师团队精准锁定案件证据链的薄弱环节,提出辩护观点,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彰显了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胡某在X市某区经营一家便利店,主要销售烟酒、副食品。该店曾办理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后因故被注销。2021年6月11日,X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其店铺、仓库及住所内查获各类卷烟342条,经鉴定总价值128989.97元,2023年3月10日,胡某主动投案。2024年6月21日,X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其提起公诉。若罪名成立,胡某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律师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胡军辉律师团队迅速介入,全面阅卷并梳理证据。在庭审中,团队律师提出了环环相扣的辩护意见,直击公诉机关证据体系的软肋:
接受委托后,胡军辉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查阅卷宗、系统梳理全案证据。庭审过程中,团队律师层层递进发表完整辩护意见,精准戳破公诉机关证据体系存在的多处关键问题。针对案件定性,辩护人提出涉案烟草需区分真品卷烟与假冒伪劣卷烟分别认定,其中真品卷烟涉案金额 90807.65元,假冒伪劣卷烟涉案金额 38182.32元,即便假冒卷烟相关行为涉嫌违法,对应数额也未达到销售伪劣产品罪五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该部分金额不应计入非法经营罪犯罪数额;针对案件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胡某已实际对外销售卷烟,在案仅查获库存卷烟,公诉机关指控的实际销售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针对犯罪形态,被当场查获的卷烟仅处于待售状态、尚未流入市场,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同时,律师团队从程序与证据层面逐项提出抗辩观点:本案侦查阶段存在多处严重程序违法情形,直接削弱在案证据的合法性与客观真实性;公诉机关未当庭提交卷烟实物这一核心物证,亦无配套照片、视频等材料佐证物证外观特征,全案证据链存在明显断裂,无法达到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案涉卷烟鉴定流程存在根本性瑕疵,鉴定机构未对全部卷烟逐一检验,仅采取抽样检测方式,鉴定结论不具备完整代表性,科学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制作流程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规范,不具备合法证据资格,不应予以采信。
在完成事实、证据、程序层面的抗辩后,辩护律师结合量刑情节补充发表意见,当事人胡某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且系无任何前科的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加之家庭负担沉重,恳请法庭综合全案情况,对胡某作出定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处理。
办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对关于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的辩护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并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胡某适用社区矫正),最终判决: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总结
胡军辉律师团队并未因案件事实相对清楚而放弃辩护,而是从定性、事实、程序、证据、量刑多个维度发起全面攻击。通过全方位辩论证,为量刑辩护创造了最大空间,最终实现了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的全部认定,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经营罪辩护成功案例,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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