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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申请—复议—诉讼”组合拳破解企业关停补偿僵局

发布日期:2026-08-30 发布人: 程汝旭 浏览次数:152

   ——胡军辉律师团队代理某页岩砖制品公司诉某区政府行政补偿案取得圆满成功

一、案情简介

某页岩砖制品公司(以下简称“砖厂”)成立于2010年,主营页岩空心砖制作销售,证照齐全、环保达标。2018年,根据湖南省及某市关于烧结制砖企业关停退出的政策部署,砖厂被列入某区第二批关停退出企业名单,关停时限为2021年12月31日前。2022年3月,某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发文要求砖厂于2022年5月31日前退出。2022年5月31日,砖厂按要求关停,两座隧道窑及配套设备拆除,关停情况经省工信厅公告确认。

然而,关停后两年间,某区政府未给予任何补偿。砖厂多次与某区政府沟通无果,遂委托本所代理维权。

二、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为:政府因环保政策关停合法经营企业,是否负有补偿义务及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一)关停行为性质认定

砖厂系根据政府明确的政策文件和时间节点要求而关停,并非企业自主经营决策。《某区烧结制砖企业关停退出工作计划》明确规定“达到关停时限后,企业仍未关闭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某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明确整改主体责任单位为“某区人民政府”。上述文件具有强制执行力,砖厂系响应政府行政命令而关停,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二)补偿义务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对相对人财产损失依法补偿。《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条亦有相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份裁判中明确认定,行政机关因政策原因关停合法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当予以补偿。

三、办案经过

第一步:提交书面补偿申请。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于2024年4月23日向某区政府邮寄《行政补偿申请书》,列明补偿项目及金额13942152.41元,并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某区政府签收后逾期未作任何答复。

第二步: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7月3日,代理人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政府未履行补偿职责为由,请求责令某区政府依法处理补偿申请。2024年12月,某市政府作出潭复决字〔2024〕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区政府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补偿申请作出处理。

第三步:政府作出补偿答复。2024年12月6日,某区政府作出《处理通知》,同意给予建筑物退出奖励及其他奖励合计238.9万元,但遗漏了烟囱、隧道窑钢筋混凝土底板、水泥坪、机械设备拆安费用等四项补偿项目,砖厂对此基本满意但认为金额不足。

第四步:起诉施压促成和解。因某区政府内部领导事后反悔、卡着补偿款不予拨付,砖厂于2025年4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补偿决定并增加补偿款293万余元。诉讼压力下,某区政府经评估败诉风险后主动与砖厂协商,双方签订行政补偿协议,某区政府按约履行补偿义务。2025年9月24日,砖厂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四、办案总结

本案通过“申请—复议—诉讼”的程序链条,环环相扣推动政府履行补偿职责,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第一,行政补偿纠纷的程序设计至关重要。政府关停企业后长期不予补偿,直接起诉可能面临起诉条件不明的问题。本案先通过书面申请固定证据,再以行政复议督促政府作出处理,待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获得诉讼标的,最后以行政诉讼施压促成和解,形成了完整的维权链条。每一步都为下一步奠定基础。

第二,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不作为的高效路径。本案中,复议机关责令政府限期对补偿申请作出处理,既确认了政府的补偿职责,也为后续诉讼创造了条件,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第三,诉讼施压是破解“领导反悔”僵局的有效手段。本案政府虽作出补偿答复,但因内部意见反复而卡住款项。提起诉讼后,政府面临败诉风险及司法审查压力,最终主动与砖厂签订行政协议解决纠纷。诉讼的价值不仅在于判决本身,更在于通过程序压力促使行政机关回归理性决策。

第四,行政协议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优选方式。本案最终通过签订行政协议结案,既保障了当事人及时获得补偿,又避免了漫长诉讼周期的不确定性,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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