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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军辉律师团队判例研究:债务加入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发布日期:2023-10-22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1097

   一、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民法典》关于第三人加入债务后,是否享有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一种观点认为,这取决于债务加人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与债务人居于连带债务关系,则第三人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原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52条【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及其他权利】规定:加入债务的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请求按照其与债务人的约定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没有约定,第三人在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返还所获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就其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向加入债务的第三人主张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司法判例

判例一:2021)鲁04民终1995

因本案所涉71000元债务的原债务人系孔宪臻,苗贵玉仅系债务加入人,由于孔宪臻未及时偿还刘永健货款,导致苗贵玉向刘永健代偿了消防器材款65000元,苗贵玉有权就该款项向孔宪臻追偿。

判例二:2022)苏02民终6356

本院认为,保证人、债务加入人、名义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代为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判例三:2023)陕07民终2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本案中,上诉人作为连带债务人之一,在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借款本息及诉讼费、执行费后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万军、许赟追偿。

判例四:(2021)0523民初217

原告在汪国强起诉陈飞的合同纠纷案件及安徽逸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起诉陈飞、李**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5民终751号、(2020)皖05民终755号终审民事判决书的认定,原告与案外人汪国强、安徽逸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李**承诺付款属于债务加入,而非债务转移,该笔债务由李**和陈飞共同承担付款责任,而汪国强、安徽逸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明确放弃陈飞承担责任,并不排除陈飞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陈飞是所涉(2020)皖0523民初986号、(2020)皖0523民初907号案件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为全部债务;李**是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为零。连带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就超过应当承担的份额部分向陈飞追偿。

判例五:(2019)湘12民再106

弘高公司是否具有追偿权。弘高公司在《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中作出“共同偿债人承诺书”,承诺其责任属于债务加入,而非保证担保。同时单方面向工行中山路支行另行出具《共同偿债和保证金质押承诺书》约定以《牡丹贷记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作协议》指定的弘高公司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因此,弘高公司对舒嫔购车贷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同时也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舒嫔在提取并占有使用所购车辆后,应当依照《告客户书》《提前提车承诺书》《车辆处置承诺函》的约定履行按时支付借款、办理抵押担保义务。弘高公司基于债务加入的承诺,在舒嫔未按期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已经向工行中山路支行承担了33期还款义务,即每期12,111元,共399,663元,完成了债务加入人的责任,故弘高公司对该33期还款依法享有追偿权。

判例六:(2019)京0102民初44215

基于前述分析,本院认为……在李振岐向房志强出具案涉证明之后,如秦皇岛中院所作生效判决所言,李振岐作出了具有还款性质的承诺。在李振岐并非实际接收100万元款项当事人的情况下,亦应将李振岐作出的上述意思表示视为其对万泰公司的债务加入……而在李振岐实际履行上述债务之后,李振岐对房志强的债务得以消灭,但同时李振岐取代了房志强的债权人地位,有权向债务人万泰公司继续主张案涉债权。此时,本院注意到刘凌飞在其讯问笔录中,曾作出刘凌飞当时以个人名义承诺分批把钱还给他们以及李振岐被抓前刘凌飞承诺过房志强年底会把钱还掉,但是刘凌飞是和李振岐产生的关系,刘凌飞会把钱给李振岐,李振岐再给房志强的意思表示。该表示同样构成刘凌飞对万泰公司的债务加入。此外,根据刘凌飞在讯问笔录中的陈述,其曾先行向李振岐返还了案涉100万元款项中的20万元,这一返还行为亦与刘凌飞上述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互相印证。……据此,万泰公司和刘凌飞在刘凌飞清偿20万元之后,应当继续向李振岐返还剩余80万元。因刘凌飞对万泰公司所负债务属于债务加入,应当该笔债务认定为连带之债……此外,对于刘凌飞与万泰公司其他答辩意见,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刘凌飞与万泰公司主张李振岐作为原告并不适格,对此意见,本院认为基于前述三层债务加入的认定内容,李振岐作为后加入原债务的当事人,在实际清偿原债务后自然取得原债权人的债权,因此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债

判例七:(2020)沪0115民初3633

《借款协议》、《保证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本案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原告有明确的债的加入意思表示,应当与被告黄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仍处于羁押状态而无法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故原告一次性将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其他的诉讼费用在内的所有费用一并打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代管款账户。根据债的加入的基本原理,债务加入不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纵观本案整个过程,在原告向案外人郑某偿付全部债务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应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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