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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军辉律师团队判例研究|对于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不应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管辖

发布日期:2023-09-14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1125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裁判要旨:

        1、判断一审法院是否对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应当以受理当事人起诉之时为准,其后若确定管辖权的因素发生变化,受诉法院亦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因确定管辖权因素发生变化而拥有管辖权的法院。

        2、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对于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不应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管辖。

        3、在重审期间,即使一审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能将案件移送。

 

        判例索引:

        【判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8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判断一审法院是否对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应当以受理当事人起诉之时为准,其后若确定管辖权的因素发生变化,受诉法院亦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因确定管辖权因素发生变化而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案原告曾垂龙因衡阳柏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四被告拖欠其工程款起诉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该案。按照当时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结合该案诉讼标的额,该案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在被告对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裁定提出上诉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认定被告衡阳柏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衡阳市辖区,确定本案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是正确的。

        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5年2月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民事案件管辖恒定原则,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

 

        【判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29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从报请指定管辖的情况看,本案系其他合同纠纷,丰景公司以代梁宝仓垫付工程款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梁宝仓偿付款项。经过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2608号一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6223号二审发回重审,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是本案重审的管辖法院。在重审过程中,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作出(2020)陕0113民初1865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处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判例三】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79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解释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从上述规定来看,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避免因为法院对于管辖权的认识存在分歧而损坏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而对于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法院也不应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管辖

   本案中,原告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西民(商)初字第1621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京02民终4374号民事裁定,指令西城区法院重审。在重审期间,即使西城区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能将案件移送

 

        【判例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辖108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因此,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对于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不应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管辖。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即金山区法院重审。因此,金山区法院将本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判例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辖12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上述条文系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具体情形的规定,即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案件管辖已确定,应当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因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将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对被告东莞市桥头宏桥机械设备经营部提出的管辖异议予以审查,并裁定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处理,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纠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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