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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军辉律师团队非法集资专题研究:非法集资案件中,对提前离场的集资参与人,是否追缴其获利?

发布日期:2023-08-14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1559

前言

非法集资案件中,追赃挽损是案件侦办的重要一环。实践中,对违法所得和涉案财物的追缴,主要集中于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而对于提前获利离场的,即投资收益超过投资本金的集资参与人员,因追缴过程中存在较大障碍,追缴力度往往不大。根据法律规定,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已先期离场的集资参与人,应当依法追缴。

关于涉案财物追缴,一方面应加强对非法集资人及集资协助人的追缴力度,另一方面,对已获利离场的集资参与人追缴工作应当引起重视。对集资参与人获取超出本金的经济收益,具体可以通过公司原始账簿、集资参与人相关合同,提取公司软件后台数据、收集集资参与人提交信息,查实涉案账户资金走向及真实用途,并通过专业审计报告、司法会计报告等方法和手段,确定应追缴金额。

 

一、处理原则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二、处理规定

2014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六、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

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六条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实践中处置方案及思路

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要求提前离场人员返还获利,但实践中处理难度较大。实务中存在以下几种尝试及探索:

1、采取措施:依法对财产和账户予以查封冻结

参考济南公安做法:在冠群XX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于2021年4月9日发出通告,要求所有获利出局人员立即退还超出本金部分的盈利,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财产和账户予以查封冻结,并对拒不还款退款的个人追究法律责任。

 

2、刑事打击。公安机关选取重点对象,收集固定证据,依据《刑法》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实施刑事打击

参考潍坊公安做法:在湖北农主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潍坊市公安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23年6月28日发出通告,敦促非法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超出本金的收益、广告、代言、提成、佣金、返点等非法所得依法退缴。主动退缴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拒不退缴违法所得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行政手段。对已获利离场人员,由各地打处非办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参考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处非工作处):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的行政处罚。

 

4、纪检监察部门检举。对参与非法集资的公职人员,除承担民事、刑事责任以外,还会受到开除公职以及党内的相应处分。

如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发布《关于敦促参与非法集资和高利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党员和公职人员限期向组织说明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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