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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军辉律师团队判例研究:当事人单方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3-04-29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2038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判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7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审计报告》能否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问题,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审计报告》系宝利公司于诉讼前单方委托作出,但国丰公司并未举示足以反驳其内容和结论的证据,且在原一审中明确提出不对损失提出鉴定申请,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审计报告》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原审判决将《审计报告》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并无不当

【判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69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工程造价鉴定由金程公司于诉前单方委托。中鼎公司作为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依据《施工合同》,经现场勘查,剔除未施工内容后,作出《工程造价编制报告》。凉州区交通局不认可该报告,但经一审法院释明,该局不对工程造价申请鉴定,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报告存在程序违法或结论缺乏依据等不应被采信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采信《工程造价编制报告》并据此确定本案工程造价,具有法律依据

【判例三】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98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鉴定为法律所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鉴定由水清木华公司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笨鸟公司认为鉴定结论不具有科学性,但未举出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证据,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其关于原审法院不应采信鉴定报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判例四】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49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关于涉案工程价款的确认问题。鸿达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后,科源公司未及时与其进行结算,鸿达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就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据鸿达公司提供的案涉工程图纸、《劳务分包合同》、《现场签证审批单》、《工程审极现场查勘底稿》、工程联系单等材料做出了鉴定意见。鸿达公司将提供给鉴定机构的材料,(除施工图纸外)已全部向一审法院提交,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二审法院传唤鉴定人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并就有关鉴定事项进行了说明。经法院释明,科源公司不同意重新鉴定,亦无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据实鉴定,鉴定意见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造价,故原审法院按照鉴定意见认定本案工程各部分造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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