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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军辉律师团队判例研究:涉嫌非法集资案的集资参与人未限期报案、登记或不实登记,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发布日期:2023-04-07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2166

本文观点】:涉嫌非法集资案的集资参与人未限期到公安机关或通过网上平台报案、登记或不实登记的,不仅拖延案件处理进度,还可能直接影响到最终实际退赔金额,因此,怠于登记的集资参与人要承担相关风险及后果。

        一、相关材料对侦查、起诉及审判至关重要

第一,集资参与人提交的报案登记材料是公安侦查的重要内容。在非法集资案件侦查中,办案机关会收集各种各样的材料来证明相关集资行为人的集资金额,通常会收集以下证据材料来计算具体金额:一、受害人、投资人的陈述;二、投资协议等投资证明及资金交付记录;三、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四、公司账本或投资平台后台数据等内部集资记录;五、司法会计鉴定及审计报告,审计的相关材料包括投资合同、投资人证言、转账记录、后台登记数据。且实务中部分投资理财类公司有后台投资和收益的相关记录,而对于公司线下开展的集资行为,往往存在录入数据不全、记录不客观等情况,数据的统计依赖于集资参与人的报案登记及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因此,以上材料作为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中追赃挽损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二,集资参与人作为债权人,对登记申报具有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六条、《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规范》(暂行)等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具有以下义务:一、配合追缴机关完成追缴的义务。集资参与人因投资获取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不论集资参与人是否已先期离场,除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外,其余回报均应当依法被追缴。追缴机关对集资参与人进行追缴时,集资参与人应当配合。二、配合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义务。相关部门为查验债权的真实性,就集资参与者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情况进行详细询问时,集资参与人应当配合做好询问笔录,提供相应材料。

第三,集资参与人提交的报案登记材料是法院的重要裁判依据。法院对检察院移送起诉提交的证据及材料,在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等程序及合法性审查后,全面认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在相关登记材料基础上制作的审计报告,其中关于涉案数额的结论是作为司法机关认定事实及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关系到犯罪数额的认定,进而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因此,审计报告要求前期侦查中基础数据要准确、全面,因此集资参与人提交的信息资料要求准确性、全面性。

第四,一旦裁判生效后,未登记的集资参与人参与退赔时将无法执行到位。裁判生效后,执行法院依据相应刑事判决书内容按比例发放相关款项给集资参与人。由于因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投资人量大面广,根据实务经验,一旦法院作出裁判,部分登记有遗漏或有偏差的参与人在判决生效后很难提起再审。因此,进入执行阶段后,部分投资参与人在判决生效后才报案的,无法全面登记到位,直接涉及涉案财物的处置分配,甚至造成处赃工作久拖不决,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综上,集资参与人要及时、全面、如实登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相关法律法规对集资参与人限期报案的要求

根据各省市关于集资参与人的申报规定,怠于登记的集资参与人要承担相应风险及不利后果。本文列举部分省市规定如下:

1、最高院:20191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又称《九民纪要》)规定,涉众型经济犯罪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

2、江西:2017122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赣高法〔2017]189号)第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特别要注意收集能够证实集资款项来源、用途、去向以及犯罪嫌疑人地位、作用的证据,全面查清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及犯罪后果。除集资账目清晰、集资参与人较少的非法集资案件外,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通过媒体发布公告通知集资参与人限期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告知不报案的法律后果。对集资参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集资合同、集资账目、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在案证据综合认定集资参与人数和集资金额”。

3、山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相关问题的解答》中关于遗漏集资参与人的处理认为,对公安机关发布公告督促限期报案而未能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前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与检察院进行沟通,协商追加。一审庭审结束后主张权利的,由法院或者涉案资产处置小组根据在案证据审核,补充增加集资参与人参与执行程序中涉案资产的分配。

4、江苏:2013102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中指出,被害人陈述的提取,主要围绕参加集资的起因、方式、金额、回报(方式、次数、金额)、损失金额等方面进行。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为全面查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公安机关应及时发布公告要求被害人限期申报债权对被害人进行确认,并及时告知相关权利及义务

5、上海:2018126日沪高法〔201836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第十、关于遗漏集资参与人及请求追加起诉的处理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因人数众多而遗漏集资参与人、需要追加起诉的,一般应当安排在一审开庭审理前依法进行。一审庭审后,被遗漏的集资参与人直接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检察机关先行审核,在检法办案人员审核确认以后,可以参与涉案资产分配。

         三、部分省市裁判案例指导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1)0613刑初78】刑事判决书:

关于被告人姜心正的犯罪金额,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因部分涉案集资参与人未申报全部投资金额、未提供全部投资证据,无法准确认定犯罪金额,但可以证实被告人姜心正吸收的涉案集资参与人的资金高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191.78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的该部分犯罪金额,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涉案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本院认为,鉴于部分集资参与人未能提供其给被告人姜心正转款及获利的全部证据,本院综合被告人与集资参与人签订的合同、集资参与人给被告人转款及获利的记录、集资参与人与被告人的核对金额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对于双方达成一致及根据证据能够准确认定的金额,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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