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企业家,就没有企业!没有企业,就没有就业。保护企业家,就是保护我们的饭碗。民营企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就业人口最多的一个群体。为这些企业家打造一个放心、安心的营商环境是国家最需要做的事。近年来,党中央以及两高对保护企业家的举措频出,力度空前。本文整理了关于民营企业家司法保护的相关文件,以供各方在该类型案件的刑事辩护过程中参考。
党的领导人系列讲话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专门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2018年11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和文件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11月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2017年9月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019年12月2日)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6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政策和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2016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2016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17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7年9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
(2017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传达学习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2018年11月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政策和文件
·《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17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2017年12月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2018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涉非公经济案件专项立案监督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提示》(2020年4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2020年7月22日)
司法部有关司法政策及文件
·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 2018年11月10日)
案例汇编:
·最高法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5月16日)
案例一: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公款再审改判无罪案
案例二:赵明利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案例三: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
案例四:广州德览公司、徐占伟骗取出口退税无罪案
案例五:麦赞新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无罪案
案例六:山东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合并破产和解案
案例七:安徽合肥金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肥西县花岗镇人民政府、肥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案例八: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九: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喜火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十:上海微微爱珠宝公司、吴微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宣告无罪)案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21年5月19日)
案例一:赵某利诈骗案: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坚决防止用刑事手段处理正常的民事活动、经济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再6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二: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逃税案: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刑申231号再审决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刑再5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三:“和睦家”与某市“和睦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惩治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行为,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28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四:安徽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华某等侵害技术秘密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制裁遏制侵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五:罗某明等5人与某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准确认定直接损失范围,并给予公平和充分赔偿,在支持国家环保政策执行的同时,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赔再7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案例六:长沙盛世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保全执行案:依法解除超标的查封,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复136号执行裁定书)
案例七: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依法纠错并进一步明确了因错误执行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启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8)最高法委赔提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典型案例(2020年10月)
案例一: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海南某科技公司骗取刑事立案干扰民事诉讼立案监督案
【关键词】:伪造公司印章 民事纠纷骗取刑事立案 调查核实 监督撤案
案例二: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办理的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立案监督案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非法占有;引导取证;综合判断;监督撤案
案例三: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办理的某摩托车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监督案
【关键词】经营不规范;不宜作犯罪评价;监督撤案;避免重大经济损失
案例四;黑龙江省红兴隆检察院办理的某担保公司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
【关键词】故意毁坏财物;私力救济;主客观相统一;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监督撤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2021年12月8日)
案例一: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托长三角一体化协作平台,对涉案企业异地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关键词】企业合规 异地监督考察 长三角协作 检察一体化
案例二:山东沂南县Y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介入侦查认定“挂案”性质,积极引导涉案小微企业开展合规建设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 “挂案”清理 小微企业合规建设 第三方监督评估
案例三、随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异地协作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对第三方组织开展“飞行监管”,促进当地招投标领域行业治理
【关键词】串通投标 异地协作 飞行监管 关联企业共同整改 行业治理
相关论文、文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熊秋红:《在刑事程序法上加强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的若干建议》,载《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9年7月15日
·张泽涛:《规范对民营企业家刑事立案的制度设置》,载《法学》,2020年9年20日
·顾永忠:《不仅应当依法平等保护还应当给予特殊保护、优惠保护》,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12期
相关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我多次强调要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最近人民法院依法重审了几个典型案例,社会反映很好”
·最高检张军:“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加大监督力度,努力让企业家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要考虑民营企业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对经营中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慎捕慎诉,最大限度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要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等界限,对能够依法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就不采用羁押、查封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2020年1月18日,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指出:要以更大的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切实做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的政策精神在民营企业家中引起强烈反响,提振了企业家的发展信心和安全感。”
·2021年两会,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指出:持续清理长期未侦结的涉企“挂案”。对民企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
·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监督撤案典型案例答记者,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检察机关如何贯彻平等保护的理念?具体做法是什么?答: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指导意见、典型案例,开展了“涉非公经济案件专项立案监督专项活动”“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工作”等专项工作,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政策意见,检察机关贯彻平等保护理念,依法灵和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在办案中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一是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强化政策运用。理念政策是行动的先导,决定案件处理的方向、方法与效果,至关重要。近年来,高检院十分重视平等保理念的引领作用,加强政策指引、案例指导、教育培训,要求我们的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切实做到对内资外资、国企民企及中小微企业等各类民事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加大力度惩治各类侵犯企业财产、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依法严格追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挪用资金犯罪,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商业信誉、内部治理、外部环境的影响程度,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对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对数额特别巨大拒不退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依法从严追诉。三是依法慎重处理贷款类犯罪案件。在办理骗取贷款等犯罪案件时,充分考虑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际情况,注意从借款人采取的欺骗手段是否属于明显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否与银行工作人员合谋、受其指使,是否非法影响银行放贷决策、危及信贷资金安全,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等方面,合理判断其行为危害性,不苛求企业等借款人。对于借款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贷款过程中虽有违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虽给银行造成损失,但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性处理。四是依法慎重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注意把握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灵活采取检察建议、督促履行、协调追欠追赃垫付等形式,既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不起诉。五是严格把握涉企业生产经营、创新创业的新类型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对于企业创新产品与现有国家标准难以对应的,应当深入调查,进行实质性评估,加强请示报告,准确认定产品属性和质量,防止简单化“对号入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处罚。六是坚持效果导向,注重通过办案提升民营经济领域的社会治理水平。对办案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漏洞和经营不规范问题以及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普遍性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找准管理风险点和制度缺陷,帮助民营企业家提高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增强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同时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未雨绸缪,堵塞漏洞,完善机制,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规定具体表现为:能不逮捕尽量不逮捕、多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可诉可不诉的尽量不公诉至法院,能不按犯罪处理或免于处罚的就不公诉。对取保候审的执行要突破过于严格的既往做法,减少公诉。尽量不按犯罪处理,和不需要刑事处罚的这两类案件,及时作出不公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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