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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军辉律师团队判例研究:当事人确认合同效力、要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诉讼中,判断其诉求是否属于财产性请求?以何种标准确定案件诉讼费用?

发布日期:2022-04-26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2286


当事人确认合同效力、要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诉讼中,判断其诉求是否属于财产性请求?以何种标准确定案件诉讼费用?

 

导读

实务中,有的法院把确认合同效力案件作为非财产案件受理,有的法院则把这类案件作为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收取诉讼费;对请求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等纠纷案件也采取不同收费标准。同案在不同法院收费不一致的情况,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本文认为:

民事诉讼大体分为三类:一是给付之诉;二是确认之诉;三是变更之诉。确认之诉的特点是当事人只要求确认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并不直接要求法院判令某种给付。

1、单独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而不是财产给付,双方争议的标的并非财产利益的增减,而是民事行为是否存在及合法,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但实务中,当事人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中往往是否包含给付内容,应对确认合同效力案件的进行分类。对于合同标的存在给付内容的案件,一般先根据合同给付内容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再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即按标的额收取诉讼费用;对于不存在给付内容的案件,按件收取诉讼费用。

2、无论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均属于财产性诉求,因当事人双方基于合同发生纠纷,涉及争议价款,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必然对合同标的产生法律后果。涉及此类合同诉讼请求案件,在计算诉讼标的金额时,应当将合同标的额纳入考虑范围,以此确定级别管辖、计算案件受理费。

 

依据: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按标的额收费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比例0.5%-2.5%不等,基本代理费为50元;

(二)非财产案件、婚姻、知识产权、劳动争议、行政、管辖权异议则是各自有固定的收费标准;

(三)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具体如下: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纪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部分,按照0.5%交纳。

4.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零一条: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参考案例

案例1 确认合同有效,诉求中不涉及财产给付内容,按件收取诉讼费

——孟祥恒与侯家朋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孟祥恒与陈家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号:(2019)01民终9881

本院认为,孟祥恒主张2013226日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孟祥恒与侯家朋签订转让协议时,侯家朋已经负有大量债务不能偿还,孟祥恒与侯家朋的转让协议必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侯家朋与孟祥恒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孟祥恒也承认威诺企公司属于两人,显然该转让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目的仍是使侯家朋能够用正常生产经营的利润优先偿还孟祥恒借款本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侯家朋与孟祥恒签订的转让协议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一审法院认定转让协议无效并无不当。对孟祥恒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之规定,本案系确认合同有效纠纷,虽合同内容涉及财产给付内容,但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涉及财产给付内容,仅为确定合同效力或仅为变更、解除、撤销合同,应按件收费。因此,本案诉讼费用应当按100元收取,本院予以调整。

 

案例2、确认合同无效,因请求中涉及财产给付,按件收取诉讼费

——《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652

本院认为:关于诉讼费用收取和负担的问题,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仍然属于财产案件。原判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且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基础上判令西科大城市学院负担全额案件受理费,不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案例3、诉解除合同,按标的额收取诉讼费

——《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案号:(2021)豫0327民初2055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论是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还是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均视为对合同内容的相关财产的处分,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的标的额。《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非财产类案件即1.离婚案件,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3.其他非财产案件。本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属于财产类案件。且本案涉及的合同价款为1.5亿元,超过1亿元基层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4诉解除合同,按标的额收取诉讼费

——《程建华、宁波御融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85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无论是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还是被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均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相关财产的处分,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同时要求违约金的,以合同金额和违约金数额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上述司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因此,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5号)第一条规定:“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但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据此,上诉人的起诉和被上诉人的反诉,诉讼标的额均为合同金额加上请求1000万元违约金的数额,即均为1.428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达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和被上诉人的反诉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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