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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犯罪专题(四):“非法放贷”涉黑犯罪行为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1-06-21 发布人: 黄星 胡军辉律师团队 浏览次数:2423

裁判要旨

 

在经济特征方面。第一,主要以高利贷作为组织经济来源。韩召海等人共同出资非法放贷,不仅收取高额利息,且巧立名目收取上门费、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滞纳金及罚息等各项费用,并通过暴力讨债过程中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保障。第二,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第三,用以支持该组织活动。

 

在行为特征方面。韩召海等人在高利放贷过程中,对逾期借款人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进行讨债,有组织的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殴打威胁恐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还通过“套路贷”方式实施诈骗,将价值远高于借款金额的房产非法过户到组织成员名下。此外,韩召海等人在暴力讨债过程中,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上门进行滋扰,采取喇叭喊话、门上喷漆、发送暴力讨债视频等手段向借款人及家属施某某,造成心理恐慌,严重影响借款人及家属的正常生活。

 

 

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陕01刑终349

 

原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召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宇铭。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管庆永。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赛赛。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召海等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325日作出(2019)陕01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召海、曹明、孙明、叶宇铭、管庆永、耿赛赛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3月,被告人韩召海经管庆永介绍进入信而富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后晋升至该公司部门经理,被告人胡桥、叶宇铭、李晨懿均为韩召海同事。20162月,被告人孙明经韩召海介绍到本市西大街嘉银金融公司等地从事小额贷款业务。20168月,韩召海因工作受挫从信而富公司离职后入职德诚汇信公司,担任该公司中贸广场营业部负责人,叶宇铭及曹明相继加入该公司。与此同时,韩召海、曹明、孙明利用之前在放贷公司的工作经验及人脉资源,共同出资合伙对外放贷。201610月,韩召海因工作方案未被采纳便从德诚汇信公司辞职,叶宇铭、曹明相继跟随辞职。同月22日,经韩召海与曹明、孙明、叶宇铭商议,合伙租用本市碑林区XX广场XX号楼XX单元XX写字间作为办公场所,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出资对外非法放贷。至此,韩召海等人依托放贷公司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20172月,韩召海、曹明、孙明、胡桥先后在本市XXXX广场纹身。2017年夏天,韩召海给其公司起名为金雨空放,金雨寓意金钱如雨,空放为行业术语含义为无抵押贷款。20178月,胡桥加入该公司成为新的合伙人。被告人韩召海等人在非法放贷过程中,多次对逾期未还的借款人进行暴力讨债,逐步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该组织中,被告人韩召海负责公司总体运营,决定放贷业务,管理公司账务,指挥他人催收,在组织内拥有较强的决策权及管理权,系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曹明、孙明、叶宇铭、胡桥系金雨空放的合伙人,在韩召海的带领下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多次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管庆永作为韩召海从事放贷业务的引路人,明知该组织从事非法放贷、暴力讨债的活动,仍予参与,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该组织为了索要欠款,多次通过非法拘禁、辱骂殴打、威胁恐及电击等恶劣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底至2017年底,该组织先后多次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孙某甲、向明某甲、席某甲、刘某甲、马某甲等多名借款人,严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及人身自由;后又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以索要高额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为由,逼迫向明某甲、王某乙写下借条,以此敲诈勒索;在敲诈王某乙未果后,纠集多人对王某乙家中财物进行打砸,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在暴力讨债过程中多次强拿硬要席某甲、龙某某、王某戊、陈某甲、高某甲、谭某甲等人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权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组织在向陈某甲索要债务时,死缠硬磨,于深夜强行进入陈某甲及其母亲住宅,向黎某甲索要债务时,在黎某甲前妻谭某甲多次要求离开住所后仍拒不离开,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20172月,该组织在向袁某甲放贷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虚假合同、公证过户手续、伪造银行流水、擅自垒高债务等“套路贷”手段,私自将袁某甲房产过户,以此骗取他人合法财产。除此之外,该组织还通过喇叭喊话、门上喷漆、发送暴力讨债视频等方式向借款人施加压力,吸引群众围观,扰乱社会秩序。

 

与此同时,该组织依托金雨空放公司对外非法放贷,在放贷前,对借款人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及资产状况等信息进行考察,为后续暴力讨债做准备,并要求借款人家属在借条上签字,以共同借款为由向家属催收,以此降低放贷风险;在放贷过程中,预先扣除高额利息、服务费、上门费、中介费及保证金等费用,且设定高额滞纳金及罚息,并通过签订委托过户手续、肆意认定违约、擅自垒高债务、伪造银行流水等手段,将“套路贷”手段及暴力讨债相结合,从而最大限度的牟取非法利益。经审计:2016817日至201814日,该组织共非法放贷105人次,放贷金额3064400元,非法获利1131050元,尚有本金489400元未收回。上述获利除部分用于公司日常运营、维系组织发展、房屋及车库租赁、购买车辆、打捞组织成员外,其余部分由组织成员按出资比例伙分。

 

对本案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韩召海等人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应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韩召海工作受挫后,为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纠集老乡及同事,擅自设立金雨空放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放贷业务,不仅收取高额利息,且随意收取上门费、手续费、保证金、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在借款人逾期后,不断采取辱骂殴打、威胁恐吓、强拿硬要等手段进行暴力讨债,以夹击身体敏感部位、喷辣椒水、烟头烫、“架飞机”及电击等恶劣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欺辱,还以“套路贷”方式骗取借款人价值远高于借款本金的房产,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后向组织成员分配,使该组织势力日渐加强,逐步形成以韩召海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1)在组织特征方面。第一,人数较多且组织关系紧密。韩召海与管庆永、孙明具有亲属关系,韩召海系在管庆永的介绍帮助下到西安从事小额放贷工作,之后孙明在韩召海的影响下也来到西安从事小额放贷,曹明与韩召海、孙明之间均系老乡,韩召海在其担任小额放贷公司门店经理时将曹明带入公司,叶宇铭、胡桥与韩召海均系小额贷款公司的同事,上述六人分别以亲属、老乡、同事关系为纽带形成了较密切的组织关系。第二,犯罪组织较稳定。韩召海等人擅自设立金雨空放公司,共同出资开展非法放贷业务,不仅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购买开展业务车辆,且形成了固定的非法放贷模式,先后进行纹身并共同参与暴力讨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第三,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韩召海从事小额放贷业务时间长、资历深,其在工作受挫后纠集孙明、曹明等人成立金雨空放公司,在开展非法放贷业务中,韩召海不仅对公司运营、账务管理、业务谈判起主导作用,且在决定是否放贷、放贷数额、如何收取利息等各项费用以及采取暴力讨债的时机、方式等方面均具有绝对的话语权,系金雨空放的召集者、非法放贷的决策者、暴力讨债的组织者,组织、领导曹明等人开展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唯一的组织者、领导者;第四,骨干成员固定。曹明、孙明、叶宇铭、胡桥是金雨空放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开展非法放贷业务,按出资比例分配非法所得,多次参加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该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属积极参加者。

 

2)在经济特征方面。第一,主要以高利贷作为组织经济来源。韩召海等人共同出资非法放贷,不仅收取高额利息,且巧立名目收取上门费、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滞纳金及罚息等各项费用,并通过暴力讨债过程中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保障。第二,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该组织在一年多的时间内,非法放贷105人次,放贷金额累计3064400元,非法获利达1131050元,且仍有本金489400元未收回。第三,用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该组织将非法所得除以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外,还用于组织成员开展放贷业务中的日常开销,以及租赁办公场所、购买车辆、租赁车位、开展户外拓展活动、与中介人员进行联谊、打捞组织成员等各项活动,维系组织存续发展。

 

3)在行为特征方面。韩召海等人在高利放贷过程中,对逾期借款人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进行讨债,有组织的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殴打威胁恐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还通过“套路贷”方式实施诈骗,将价值远高于借款金额的房产非法过户到组织成员名下。在向孙某甲、向明某甲、席某甲、刘某甲、马某甲等被害人要债过程中,不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恐吓威胁辱骂,还采取喷辣椒水、踩脚趾、烟头烫、皮带抽、扇嘴巴、“架飞机”、站军姿、电击及灌酒等恶劣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欺辱,逼迫向明某甲签写虚假借条,进行敲诈勒索,对被害人人身财产权利进行侵害。在向王某乙要债过程中,不仅对王某乙及家人进行殴打威胁,逼迫签写虚假借条进行敲诈勒索,还在王某乙家中进行打砸。在向陈某甲、谭某甲要债过程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扰被害人及家属生活。此外,韩召海等人在暴力讨债过程中,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上门进行滋扰,采取喇叭喊话、门上喷漆、发送暴力讨债视频等手段向借款人及家属施某某,造成心理恐慌,严重影响借款人及家属的正常生活。

 

4)在危害性特征方面。第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放贷公司,从事非法放贷业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近年来,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经营性放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滋生的大量非法放贷业务,往往引发暴力催收、“套路贷”、虚假诉讼等一系列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严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不得以发放贷款作为日常业务活动。韩召海等人未经批准,擅自成立金雨空放公司,以非法放贷为业,打着“空放”、“当场放款”等宣传口号,多以急需用钱或无法从正规放贷公司借款的人员为对象,收取高额利息和名目繁多的各项费用,且以暴力讨债作为回款保障,获取非法利益,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第二,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讨债,致使多名群众人身财产权利遭受损害,造成内心恐慌和心理强制,影响正常工作生活,不敢举报控告。被害人孙某甲被非法拘禁,遭受殴打欺辱,不敢报案,后经家属劝说并在家属带领下才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害人向明某甲、席某甲、龙某某、陈某甲、高某甲、谭某甲等人在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后,慑于该组织势力不敢报案,致使该组织在暴力讨债过程中更加猖獗。赵某某、车书林、陈某乙、张某丙等借款人,面对高额利息和各项不合理费用,因害怕被该组织暴力讨债,想尽办法进行还款。陈某乙向该组织实际借得2万元后,看到韩召海在朋友圈发送的暴力讨债视频,因害怕受到侵扰,不断偿还高额利息,至案发前已经还款91500元,但本金仍未还完。第三,对借款人家庭和亲属进行滋扰侵害。该组织在向借款人放贷前,不仅会到借款人家中考察拍照,超出正常范围的收集借款人和家属信息,还要求家属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一旦索债未果,韩召海等人即采取上门逼债、喇叭喊话、墙上喷漆、强拿硬要、威胁辱骂等手段对借款人及家属持续进行滋扰,通过家属向借款人施某某,严重影响借款人及家属的日常工作生活。席某甲的妻子和父亲,王某乙的父亲、兄弟和公公婆婆,陈某甲的母亲,黎某甲的妻子和父母等人均与借款无关,但其正常生活都不同程度受到侵害,只能忍气吞声不敢抗拒。

 

综上,韩召海等人已经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法定构成特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对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除认定叶宇铭参与强拿硬要龙某某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以外,认定本案其他违法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全谋

 

审判员      

 

 审判员      

 

○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侯菲菲

 

(篇幅所限,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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