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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行政机关关停砖厂,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公平合理补偿

发布日期:2021-06-02 发布人: 胡军辉律师团队 浏览次数:1510

裁判要旨

政府决定实施关停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公平合理补偿,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

裁判文书(一)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283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浦口区政府决定实施关停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公平合理补偿,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因《通知》决定对中辰砖厂相关取土、烧砖等设施、设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涉及林中辰采矿、经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多个行政许可撤回事项,直接关涉林中辰重大利益,但《通知》并未提及相应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失补偿内容,浦口区政府作出《通知》前,也未依法告知林中辰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且浦口区政府还于2013年2月15日与桥林街办签订《浦口区粘土砖瓦窑厂拆除工作考核责任书》,要求完成拆除辖区内粘土砖瓦窑厂企业任务,中辰砖厂烟囱亦于2013年4月被强制拆除。在此情况下,浦口区政府作出《通知》显属不当,因而存在可能侵犯林中辰合法权益而需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情形;一、二审法院以“《通知》并无违法之处,林中辰仅能就相关行政主体执行《通知》行为主张权利救济”为由,驳回林中辰的诉讼请求及上诉,亦可能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文书(二)

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1473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关于龙门县政府应否对钟观容经营的砖厂进行补偿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此,钟观容可以向龙门县政府申请行政补偿,若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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