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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研究:劳动者因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发布日期:2021-05-10 发布人: 程汝旭 浏览次数:1561

内容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工伤保险金与安全事故赔偿金的赔偿不存在冲突关系。


裁判文书

判例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2818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关于“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知,法律赋予了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时,依法既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秦福珍系在工作过程中氧化车间卸料时被突然掉落的行车提升链条和配重块砸伤,已被认定为工伤且构成五级伤残。秦福珍在获得工伤待遇后,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就侵权人亿和公司存在的过错行为,有权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虽然双方在(2016)苏0482民初4236号民事调解书中已经就本次工伤事故达成再无他涉的约定,但上述约定仅系秦福珍针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所达成的一次性调解协议,并不影响秦福珍依法主张亿和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权利。

判例二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2民申47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死亡除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补偿外,当事人还可以主张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工伤赔偿与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赔偿不存在冲突关系。《德胜机械公司“8.18”氧气瓶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确认,申请人对本案所涉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故其应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承担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在民事赔偿关系中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涉死亡赔偿金是一致的。按照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除用人单位外,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应承担责任,原审法院据此判令申请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判例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民申3483号 :本院认为,(一)关于美天生物公司申请再审所称法律适用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经武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为爆炸安全事故,受害人章翠娥作为美天生物公司的从业人员,依据上述规定向美天生物公司主张民事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原审适用法律正确。2.工伤待遇与民事侵权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获得赔偿的法律关系不同和法律依据不同,两者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均不同,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责任互不抵消、互不替代的基本精神体现了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本案中,章翠娥虽获得工伤待遇,但工伤待遇并不能弥补其在安全生产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害,原判决从公平原则出发,在确定赔偿项目以及差额补偿方式的基础上对章翠娥的损失进行认定并无不当。(二)关于美天生物公司申请再审所称章翠娥后续治疗费的问题。武汉市第三医院评估章翠娥工伤后期整形需医疗费用26万元,湖北武穴科剑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载明需后期治疗费26万元。美天生物公司虽对该《鉴定意见书》持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因双方当事人两次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均无法作出新的鉴定意见,重新鉴定程序终止。在美天生物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对上述证明和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美天生物公司称后期治疗费为实际发生,但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及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该费用系必然发生的费用,原判决综合考虑当事人伤残情况及本案诉讼过程,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出发予以处理亦无不当。(三)关于美天生物公司申请再审所称本案所涉安全事故系因章翠娥违规所致的问题。安全生产事故需经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美天生物公司提交的相关证人出具的事故情况证明、证言,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综上,美天生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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