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否认犯罪,辩称其欲使用被害人杨某2给的钱去购买车辆时发现数额不足以买车,就准备还钱给被害人杨某2,但杨某2说不用,故还款未成。其辩护人提出,黄某主观上没有占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还钱行为,故黄某无罪。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査明:2020年7月,被害人杨某2通过被告人黄某的父亲与黄某结识。同年10月至次年8月,黄某以能为杨某2在南航长春机场办理接送员工及滯留旅客车辆运营为名,先后3次从杨某2处骗取73.5万元。后杨某2向黄某借款7万元。2022年2月3日,黄某让杨某2到其家取走其余66.5万元,杨某2因该款只有本金为由拒绝收取。同月15日,杨某2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月21日,黄某在家中被抓获。
二、案情分析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骟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可见,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不但在客观方面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在主观方面还必须表现为直接故意, 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人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也采用了欺骗的方法, 例如, 编造虚假的理由、占用财物后找理由拖欠不还, 等等。但是, 民事欺诈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而从其本质上来讲,仍然属于民事纠纷的性质, 而不属于诈骗犯罪。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客观上,行为人都实施了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客观上的占有,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并不具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不能从客观上存在占有的事实直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判断一个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关键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就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之,即使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有欺诈行为,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赖账,确实打算偿还的,就仍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典型的诈骗案件是针对陌生人的诈骗。 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不知道犯罪分子的姓名、住址,犯罪分子一旦骗得被害人 财物就逃之天天,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 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明显。对这类案件的非法占有目的判断,在实践中不会产生争议。但是,在熟人之间,判断行为人骗取财物是否属于诈骗, 就要正确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看行为人是否有逃避偿还款物的行为。行为人取得财物后即携款(物)逃匿, 躲避被害人催债;或者将财物转移、隐匿,拒不返还;或者将财物用于赌博、挥霍等,致使无法返还的,都属于逃避偿还的行为。
二是看被骗人能否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一般来说,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应当是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行为。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响被骗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将能够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骗取财物行为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三、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 被告人黄某虽然编造谎言、隐瞒真相, 骗借了被害人杨某2的钱款, 但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而有大量证据证明在杨某2尚未发现被骗之前, 黄某就提出了还款要求, 且其有偿还能力。故本案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构成民事欺诈,而非诈骗罪。原审法院重审后宣告黄某无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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