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的政策目标,就是为了更好地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改革和完善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制度和机制。将这一政策目标在刑事法制中予以贯彻,就是要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法治环境,为民营企业提供同等的刑事法制保护。
一、涉刑案企业家权利的保护的政策规定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在中央精神的指导下,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6 年11月28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提出在刑事审判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提出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特别是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
2017 年 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提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保护原则,充分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加强对产权的司法保护。
2017 年 9 月 8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提出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上述《意见》的要求,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
2018年12月1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严格依法适用留置措施,严格依法适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主体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
2019年1月17日,最高检发布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各级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引。
2019年0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法学专家与检察人员围绕“检察机关如何有效落实对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主题展开探讨。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控权,即要在办理案件中,以一种较为“谦抑”的态度尽可能地不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执法、司法活动予以严格要求,规范法律程序,通过强化监督来避免办案人员滥用权力。二是救助,即以监督为手段,督促并协调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参与涉刑案企业的正常经营或再生。
2019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加强法治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深刻认识“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
2020年09月1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用好司法政策切实保护企业发展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全省各级法院审理民营企业家、企业经营者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危害后果、认罪态度、配合监管等因素准确适用强制措施和刑罚,最大限度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2020年12月25日,最高检召开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座谈会,张军强调:创新检察履职,助力构建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
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2021年09月03日,湘阴法院联合县工商联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与会人员围绕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涉企业维权案件、涉企案件执行、涉企案件诉前调解等方面工作,以及企业发展中遇到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对“法官联企,送法护航”活动的落实和推进进行交流。
2021年9月24日,最高检召开“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促进企业合规经营”重点督办建议听取意见建议座谈会强调:研究探索、大力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落实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重要举措。
2023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企业家精神。”
202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全面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坚决防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制止侵害企业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坚决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把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落到实处,促进保就业保民生。2018年发布11项检察政策,明确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通过总结梳理上述政策,在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对企业家保护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第二,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于正在办理的涉产权刑事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三,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第四,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第五,防范冤假错案。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
二、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刑事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刑事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党中央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多次强调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引导和行动举措。这些政策举措虽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刑事司法保护难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扭转,当前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利用刑事手段侵犯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第一,审前羁押常态化。有的侦查机关认为民营企业家只要涉嫌犯罪,便立即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在羁押的同时查封企业,企业一封,经营立马瘫痪。不论最终是否定罪,企业都再难盘活。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不仅涉及企业投资人和上下游企业的利益,更涉及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甚至影响局部社会稳定。 第二,查封扣押最大化。侦查机关由于没有合理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会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这是不妥当的。
(二)出现问题的原因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上述问题还是屡禁不止,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有罪推定的理念根深蒂固。有罪推定是指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司法人员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做出有罪之推定,并以“有罪”、“定罪”为中心展开一系列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带有强烈主观倾向的诉讼行为。 司法人员的这种思想和以此为指导的诉讼行为往往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冤案的产生。 在有罪推定理念的指导下,超期羁押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企业家涉刑案件的办理中,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有着有罪推定的理念,那么企业家只要涉嫌犯罪,侦查机关便立即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第二,考核机制不科学。工作压力下,司法机关更加注重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管理权、经营权、财产权缺乏关注。保障企业涉刑事案件后还能正常运行,不在公检法的工作职责之内。而各种考核指标,也很难将相关内容量化。 司法人员本应是中立的执法者和裁判者,但当司法与个人利益紧密相关时,便很难做到中立。
三、涉刑案企业家权利的保护的对策
从司法实践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在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得以有效适用,但同时也存在有的办案机关适用政策的积极性不高、辩护律师意见采纳率不高等问题。为此,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在这种案件中,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人身危险性小,羁押、逮捕的必要性不大。行为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二是罪行较轻的案件,如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应当慎用逮捕。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将认罪认罚情节作为社会危险性审查判断的重要考量因素,慎重把握逮捕的必要性,能不捕的尽量不捕。对于以上几种类型的犯罪,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关注,结合中央出台的政策,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而作出决定。
2019年1月17日最高检发布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吴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基本案情是:被告人吴某系广州市A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某、廖某系A公司股东,三人另系B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人在侦查阶段均被采取逮捕措施。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吴某伙同黄某、廖某经过密谋,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吴某联系并指使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A公司虚开广州C贸易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获取的不当利益用于A公司的日常运营以及被告人吴某、黄某、廖某三个股东的利润分配。
在审查起诉阶段,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收到B公司员工的申请书,申请对吴某等三人取保候审,以利于维持公司正常经营。收到申请后,经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审查,并向该公司多名员工核实,查明B公司确实存在因负责人被羁押企业失治失控的状况,为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稳定员工情绪,经综合评估,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决定对已经逮捕的两名从犯黄某、廖某变更为取保候审。最终,黄某、廖某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了税款。经到B公司实地考察,该企业恢复了正常经营,员工普遍反映良好。
其典型意义是: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态度等情况,作综合考虑;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退赃退赔、挽回损失,取保候审不致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对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有固定职业、住所,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确有羁押必要的,要考虑维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可见,在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态度等情况,结合中央出台的政策,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以提高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在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中的有效适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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