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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移送起诉建议违法发放贷款罪,胡军辉律师团队帮助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日期:2026-08-10 发布人: 黄心奕、高可可 浏览次数:392

案件简介

甲是某银行X支行某部原总经理。20195月份,前单位同事李四找到甲,向甲和该X支部行长乙介绍自己的朋友张三为有钱的“大老板”,称其可以为某银行完成大额揽存的业务。李四利用自己同行及前同事的身份,向甲打探某银行的质押贷款流程,甲便向其告知。

201911月,张三与李四合谋骗取某银行的授信资金,向行长乙主动承诺为某银行办理一笔大额存款,同时提出要求办理一笔质押贷款业务。随后,张三安排“金主”王五的银行卡购买个人大额存单1000万,并将购买大额存单的截图发给行长乙。同时,张三安排公司雇员准备相关贷款资料,其中包括张三实际控制的AB公司签订的虚假产品购销合同,甲向其公司雇员提供了贷款资料清单并告知了办理质押贷款的流程。再由A公司作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与某银行签订总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的承兑协议,并由王五用假身份完成质押面签。进入放款环节后,当日某银行放款操作人员丙在外地培训,无法按照程序放款,甲找到银行领导沟通,要求丙远程操作,将1000万元的贷款资金当日放出。最后,张三通过其他公司将票面金额合计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套现,归自己使用。

在此之后,张三利用实际控制的CD公司的虚假合同,以及找人用假身份办理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方式,如法炮制骗取Y支行贷款。负责此次贷款资料调查的丁和戊将业务不熟悉之处咨询其上级甲,甲遂对其业务行为进行了指导。丁和戊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没有深入调查即对调查部分同意签字上报,后甲对该笔贷款审批通过。同日,X支行批复同意并发放950万个人大额存单质押贷款,最后该款项由张三实际控制并使用。

在该案件中,公安机关认为甲身为银行人员透露银行内部审查细节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且明知贷款资料系虚假而越权指导,促成审批通过,造成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故认定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建议检察院以该罪审查起诉。

 

案情分析

(一)侦查机关各项指控均缺乏完整证据支撑

1.向客户告知质押贷款业务流程并不违规。某银行各类授信管理、承兑业务操作规程均未将质押贷款办理流程划定为保密内容,贷款业务流程本身属于银行应当向客户公开告知的业务办理指引。甲讲解业务流程,是基于客户存在真实存款质押业务意向开展的正常业务沟通,目的是缩短客户资料筹备时间、推进业务办理,该行为不具备违规性,与违法发放贷款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沟通协调1000万元对公承兑汇票放款事宜,不存在越权操作情形。根据相关询问、讯问笔录,甲在该笔对公承兑业务中一直认为张三方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张三方完成1000万的存款后提出准备贷款资料的行为不违反常理,甲未及时反馈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甲没有该笔贷款的审批权限,仅在业务无法当日放款时与初审人员丙沟通,沟通无果后向银行领导正常汇报,不存在主动要求违规放款、越权干预审批的行为。

3.未与办理950万个人贷款业务客户实际接触,无法明知贷款资料不真实。在张三方提供未签字盖章的股份转让协议时,银行调查岗工作人员拍照征询甲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甲仅提出材料修改意见,并未指使丁和戊在调查材料上签字。材料真实性不由甲审核,甲也未直接接触客户,无从辨别资料真伪,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明知资料不实。

(二)客观行为未违反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法规

1.甲并非《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严格审查主体,不承担严格审查义务。《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的严格审查主体为作为企业法人的商业银行,具体落实到某银行的业务流程中,是由客户经理负责审核质物的权属与质权实现的可能性。甲仅在客户经理提交已标注“与原件核对一致”的贷款材料后开展审核,并非对质物、客户身份实质核验的责任主体,不能以此两条法律规定认定其行为违法。

2.甲未违反《贷款通则》第四十条审贷分离制度要求。审贷分离规则明确贷款调查、审查、放款责任划分,贷款调查评估人员承担调查食物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在对公1000万元承兑汇票案中,甲既不负责调查评估与审查,也不负责贷款检查与清收,其审查是基于贷款调查评估人的调查评估结果,不具备审查王五真实身份的可能性。对私950万元个人贷款案的实质根源在于调查和评估人员调查失职,并非甲的失职,调查失误责任应由调查评估人员承担。

3.甲全部操作符合某银行内部审批制度。根据某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个案授信审查审批管理办法》,甲全程操作均符合某银行授信审批流程,未违反上述内部文件对贷款流程的规定。办理存单质押时,甲并未实际参与面签过程,也没有与办理虚假质押业务的王五接触,难以察觉案涉贷款业务的风险情有可原。

 

办理结果

检察院虽认为甲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贷款业务,导致张三等人利用空壳公司和虚假贷款材料、虚假质押人取得贷款,使银行无法正常收回到期后的贷款本息,但结合案件事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及甲的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决定对甲不起诉。

 

本案总结

本案当事人作为银行中层管理人员,在不知对面具有违法目的情况下卷入一场重大金融刑事案件。按照公安机关最初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情节,当事人最高有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刑罚团队律师通过查阅三千多页的证据材料,检索数十篇相关案例,将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意见及理由一一进行抵御和辩护,最终守住了当事人的清白和法律的公正。事后,甲专程到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为胡军辉律师团队送上锦旗以表感激之情。执专业之长,明法律之公,护无辜之权,这正是刑辩律师始终坚守的职业初心。本案也提醒金融行业从业者,在日常业务开展中,不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异常业务流程和合作对象保持警惕,更要严格遵守金融监管规范与银行内部管理规定,避免因疏忽大意掉入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而当自身面临刑事追诉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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