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先补偿、后搬迁”是征收拆迁的法定原则。本案中,原告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次日、尚未收到任何补偿款的情况下即被强制拆除全部厂房及设施,法定程序被完全颠倒。同时,实施拆除的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后文称“某县某街道办”)并非法律授权的强制执行机关,其以协议一方当事人的名义自行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胡军辉律师团队接受原告委托,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某县某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原告某县加工厂系成立于2006年的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设立于2009年),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主要从事加工销售业务。该厂建有两条生产线,位于某县某村,经营多年,系当地合法经营主体。
2012年,因某县城镇开发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该县启动2012年度第一批次用地建设项目,将包括某村在内的16.077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储备地,某县加工厂正位于征地红线范围内。当时,相关部门未对原告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依法进行处置,原告自此未再进行生产。
2022年10月,某县自然资源储备中心以某县2022年第十批次建设需要拆迁原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由,与原告某县加工厂的经营者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按照某市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费用合计910547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未收到补偿款。协议签订的次日,被告某县某街道办在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补偿款、未通知原告、更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即委托负责沿河公路施工的施工单位,将原告所建的包括加工厂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并将房内设备等物品进行损毁。
强拆发生后的2022年11月,某县公证处才张贴通知,告知将对原告房屋及宅基地进行测量保全证据公证,并于次日进行了现场测量。直至2022年12月,即强拆发生两个月后,某县人民政府才向原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告知书,告知货币安置补偿款为640827元。
原告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委托胡军辉律师团队律师代理维权,以某县某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其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团队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围绕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被告拆除原告房屋是否合法,从以下方面制定了诉讼策略并推进案件办理:
三、以事后程序反证被告违法。经过梳理时间节点发现,拆除行为发生后,某县公证处于2022年11月14日才张贴通知、11月15日才进行现场测量保全证据公证;某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16日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告知书。这些事后启动的程序发生在强拆事实之后,不能为已经实施的违法拆除行为提供合法性依据。
四、援引法律依据,论证被告超越职权。团队律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除应当由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认为本案中,被告某县某街道办既不是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主体,更不是法律授权的强制执行机关,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团队律师在庭审中围绕上述观点充分论证,被法院完全采纳。
办理结果与总结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某县某街道办于2022年10月12日拆除原告位于某县某村的加工厂全部房屋及其构筑物、附属设施并毁损厂房内物品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对行政机关和被征收人双方均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对行政机关而言,征收拆迁工作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本案判决清晰界定了行政机关通过协议方式开展征收工作的法治边界:超越职权、未补先拆、以协议之名行强拆之实,无论出于何种公共利益考量,均不能使其获得合法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程序,确需强制执行的,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得自行实施拆除。对被征收人而言,面对违法强拆,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房屋被拆除后,确认拆除行为违法是启动赔偿程序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本案中,胡军辉律师团队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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