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詹颖苑 2026-09-03 浏览量:179
案情简介
2012年,甲、乙、丙、丁四人以丙名义对外签订《施工承包(分包)合同》,共同承包了某两型安置房17-20#栋建筑施工工程。四人约定利润与亏损平均分摊,各按25%比例共负盈亏。工程于2013年9月竣工验收。
2016年12月30日,四合伙人对账确认了各自的投资金额及已领取资金情况。2017年1月21日,丙与发包方A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内部班组对账确认单》,确认剩余工程款为6138371元,其中包含“投入项目部使用资金”2208000元及“应发丙后续工资”42573元。因发包方未支付该笔工程款,丙于2017年9月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判决支持了6138371元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该案执行到位7093530.15元。
然而,丙领取执行款后,仅向乙分配30万元、向丁分配80万元,甲分文未得。甲、乙遂分别提起诉讼,要求丙支付应得的合伙结算款。两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二审多次反复,系典型的合伙清算疑难复杂案件。
被上诉人甲、乙共同委托胡军辉律师团队代理诉讼。上诉人丙对两案重审一审判决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胡军辉律师团队继续代理二审应诉。
案件一: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丙支付款项2066250元(后变更为1696257.04元)。一审判决丙支付甲合伙结算款1616984.79元。丙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二: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丙支付款项1768350元(后变更为1098375.04元)。一审判决丙支付乙合伙结算款998984.79元。丙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胡军辉律师团队对两案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围绕丙上诉提出的各项理由,制定了系统的应诉策略。
第一、以生效判决锁定220.8万元性质,阻断丙个人财产主张。丙上诉的核心主张是:2208000元“投入项目部使用资金”系其个人投入,不应作为合伙财产分割;42573元“应发后续工资”系其个人工资,亦不应作为合伙财产分割。团队律师从以下角度构建反驳体系:其一,援引生效判决既判力。在两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两级法院均已认定案涉剩余工程款为6138371元,2208000元及42573元均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被纳入判决范围。丙在该案中自认工程款总额为6138371元,不存在其他额外投资。其二,指出丙证据不足。丙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2208000元的付款时间、付款批次、付款数额、资金来源等具体情况,亦未能证明其与项目部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以支撑42573元“工资”的主张。其三,揭示时间矛盾。2016年12月30日四合伙人进行清算时,丙的初始投资金额为127万元,平账后丙已拿回所有投资款,清算中并未提及该2208000元的“个人追加投资”。而《内部班组对账确认单》签订于2017年1月21日,仅相隔21天,在短短21天内完成220余万元的“扫尾工程”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
第二、论证清算清单的效力,锁定各合伙人投资金额。丙上诉主张乙的投资款仅为65万元而非115万元。律师指出,2016年12月30日的结算清单系四合伙人共同签字确认,明确记载乙的初始投资资金为115万元。丙对其本人签字从未提出异议,其余三合伙人对该结算清单亦无异议,故该结算清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丙主张的“第三人投入10万元和案外人投入5万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审理过程中也从未有任何其他合伙人或案外人主张过投资款。
第三、精准区分法律关系,阻断债务抵销主张。甲案中,丙上诉主张甲尚欠其15万元借款,应在本案中予以抵销。团队律师提出两点反驳:其一,该15万元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债务尚未到期,不符合法定抵销条件;其二,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借贷纠纷与本案无关联性,丙亦未提起反诉,应另案处理。二审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其他经济往来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经济纠纷上诉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第四、以证据缺失驳回复工费用补偿及诉讼费分担主张。丙上诉主张其为追回工程款付出大量精力,应补偿6万元费用并调整诉讼费分担。团队律师指出丙未提交任何合法有效的费用凭证,且一审法院已按当事人胜败比例分摊案件受理费,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采纳该观点,驳回了丙的上述请求。
第五、精准应对二审新证据,将不利影响降至最低。二审中,丙提交了财产保全保险费发票。团队律师经质证认可其真实性,法院据此认定5600元保险费应从合伙财产中扣除。经计算,分摊到甲案的扣减额为1400元(5600元÷4),最终判决金额从1616984.79元调整为1615584.79元;乙案从998984.79元调整为997584.79元。两案合计仅减少2800元,占总金额的0.1%。
办理结果
案件一二审判决:
一、维持一审认定的核心事实:2208000元“投入项目部使用资金”及42573元“应发后续工资”均认定为工程款而非丙个人财产;四合伙人投资金额以2016年12月30日结算清单为准;丙主张的6万元补偿费不予支持;15万元借款属另案处理范畴,不在本案抵销;
二、因丙二审提交新证据,认定财产保全保险费5600元应从合伙财产中扣除,判决金额从一审的1616984.79元微调为1615584.79元,仅减少14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32090.08元,由丙负担20000元,甲负担12090.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7元,由丙负担10407元,甲负担100元。
案件二二审判决:
一、维持一审认定的核心事实:2208000元“投入项目部使用资金”及42573元“应发后续工资”均认定为工程款而非丙个人财产;四合伙人投资金额以2016年12月30日结算清单为准;丙主张的6万元补偿费不予支持;
二、因丙二审提交新证据,认定财产保全保险费5600元应从合伙财产中扣除,判决金额从一审的998984.79元微调为997584.79元,仅减少14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7065.24元,由丙负担14065.24元,乙负担1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9元,由丙负担9919元,乙负担100元。
两案合计成果:丙上诉主张全部被驳回,被上诉人判决金额仅因二审新证据各减少1400元,合计2800元,占原判决总金额(约261.6万元)的0.1%。
本案总结
本案是两起关联的合伙合同纠纷上诉案件,涉及最高额合伙清算、合伙财产性质认定、投资金额确认、债务抵销等多个复杂法律问题。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二审多次反复。在上诉人丙提出四项上诉理由、试图推翻一审判决的不利局面下,胡军辉律师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谨的证据分析,成功抵御了上诉人的全部攻击,将二审对判决金额的影响控制在0.1%以内。本案中,胡军辉律师团队以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为矛、以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的清算清单为盾,成功抵御了上诉人全部攻击,两案合计仅减少2800元,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疑难复杂的二审程序中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严谨的证据分析,为当事人守住一审胜诉成果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