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蒋思雅 2026-09-03 浏览量:173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张某系朋友关系。陈某与案外人A公司、B公司因C公司70%的股权转让产生纠纷,该案上诉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初,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协商达成一致:由原告赵某出资560万元,以被告陈某的名义继续参与该案的股权纠纷诉讼,若胜诉,赵某取得C公司70%的股权。因赵某自有资金不足,遂向张某借款200万元(月息2%)。2013年2月至4月,赵某通过本人账户和委托张某支付的方式,共计向陈某支付560万元。张某于2013年2月向赵某出具了《担保书》,承诺担保陈某将这560万元专项用于处理股权纠纷,若挪作他用则承担担保责任。
陈某收到560万元后,分别于2013年2月、3月将该款项转入案外人李某的个人银行账户。2013年6月,某省高院将股权纠纷案发回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后,李某账户中的560万元分四次(2013年7月4日400万元、7月5日100万元、2014年7月27日50万元、2014年12月22日10万元)全部退回陈某账户。陈某于2013年7月5日退还赵某200万元。2014年10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作出判决,解除A公司与陈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陈某上诉,省高院于2015年6月维持原判。之后,陈某退还张某200万元。赵某多次向陈某催要剩余160万元未果,遂启动诉讼。
案件历程
自2015年9月首次起诉至今,本案历时约九年。2015年,赵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要求陈某返还160万元,张某承担担保责任,该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申请,法院认定双方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20年,赵某改以合同纠纷再次起诉,一审认定陈某支出138万元(96万利息+40万律师费+2万律师费),判决返还22万元;二审认定96万利息因证据不足不予扣除,改判返还118万元;再审阶段,省高院对40万律师费、2万律师费、96万利息均不予认定,仅扣除5.1万元诉讼费,最终判决陈某返还赵某154.9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赵某出资的560万元中,陈某主张已支出的各项费用究竟是否应当由赵某承担?本案中,主要涉及96万元的利息、40万元律师费、2万元律师费、5.1万元诉讼费。
赵某与陈某之间虽无书面协议,但法院综合收条、担保书内容、通话记录及履行行为,认为陈某系代赵某处理股权纠纷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赵某承受,赵某出资560万元系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故认定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上述四笔费用上。各审级法院对证据标准的把握尺度不同,导致判决结果逐次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笔:96万元利息——从认定到否决。陈某主张代赵某向张某支付了96万元借款利息,提交了张某出具的收条(载明收到104万元利息)、银行转款凭证(案外人张a向张b转款100.6万元)及张b、张a的情况说明。
一审法院认定该96万元成立并予以扣除。二审法院则认为,陈某无证据证明支付利息经赵某授权或同意,且关键证人未出庭作证,书面证言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不予认定。再审进一步指出:96万元并非处理股权纠纷案实际产生的费用;一次性支付96万元有违此前“赵某转给陈某、陈某再转给张某”的交易习惯;无证据证明得到赵某书面授权或同意。最终不予扣除。
第二笔:40万元律师费——从认定到彻底否定。陈某提交了湖南A律师事务所两张收据(5万元+35万元)及律所证明,主张已支付40万元代理费。一审、二审均予以认定并扣除。
然而,再审中出现了关键突破:股权纠纷案的一、二审判决书均载明陈某的委托代理人为湖南B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并非A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始终未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更关键的是,某省人民检察院行使调查核实权,询问了A律所主任肖某,其陈述:35万元系风险代理费,“只有案件办好了才会最后收这笔钱”;收据“只能证明当时收了,不能作准,可能给他退了部分款”;“不能确定最终是否收取了40万元”。检察机关亦查明:A律所从未在股权纠纷案判决书中作为委托代理人出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已向A律所实际支付了40万元代理费的事实,再审最终不予认定。
第三笔:2万元律师费——从认定到否定。陈某主张代赵某向律师刘某支付2万元代理费。再审查明:刘某系赵某安排给陈某的法律顾问,陈某代付有违一般常理;2013年2月5日通话录音不能证明赵某同意支付该笔费用,亦不能证明陈某在一年多后付款得到赵某的授权。最终不予认定。
第四笔:5.1万元诉讼费——唯一被认定的支出。某省高院股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明确载明“二审案件受理费5.1万元,由陈某承担”,陈某已实际支付。因该费用系处理委托事务产生,根据委托合同法律规定,应由委托人赵某负担,予以扣除。
张某出具的《担保书》系保证监督专款专用的担保。陈某将560万元转入案外人李某账户用于处理股权纠纷,未挪作他用,之后李某分四次将款项全部退回未流失,且赵某对转入私人账户的事实知情且同意。张某已尽监督义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办案经过
重审一审判决作出后,赵某不服,于上诉期间委托胡军辉律师团队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团队律师对全案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深入研判,发现一审判决在费用认定上存在重大瑕疵——陈某主张的各项支出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不应由赵某承担。关于96万元利息的证据缺陷:陈某无任何证据证明支付利息经赵某授权,且关键证人张b、张a均未出庭作证,书面证言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审法院采纳了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96万元利息因证据不足不予扣除,将返还金额从22万元改判至118万元。但是,仍维持了40万元和2万元律师费的认定。团队律师经研究认为,这两笔费用的认定仍有重大问题——尤其是40万元律师费,仅有收据而无合同、无转账凭证、无发票,且陈某在股权纠纷案中的委托代理人并非A所律师。
二审判决生效后,团队律师代理赵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之后,向某省检察院申诉,详细阐述了40万元律师费缺乏证据支持的理由,并系统梳理了陈某在费用举证上的全部证据缺口。某省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主动询问了A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某,获取了关键证言。某省检察院提出抗诉。
某省高院提审后,团队律师进一步提交了股权纠纷案判决书作为新证据,证明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并非A所律师。针对2万元律师费,提出新论点——刘某系赵某安排给陈某的法律顾问,陈某代付有悖常理。
最终,某省高院全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除5.1万元诉讼费外,其余三笔费用(96万元+40万元+2万元)均不予认定,最终判决陈某返还154.9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总结
回顾全案,从2015年首次起诉到2024年再审落定,历时九年,判决结果从22万到118万再到154.9万。案件的走向并非取决于某一项决定性证据的突然出现,而在于各审级法院对同一组证据的采信标准逐次收紧。在民事诉讼中,口头承诺、人情往来和“实际可能花了”的说辞,都无法替代法定证据形式,举证不能的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担。本案中,胡军辉律师团队自二审阶段介入后,精准抓住费用认定的证据缺口,最终得以成功将返还金额定格在154.9万元。每一份证据的质证、每一次程序的推进,都体现着团队律师对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走向的清晰判断。